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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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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0年12月14日发出,并以电话方式确认。

  3、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

  4、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将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此项担保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担保,担保方式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期限依据下属控股子公司与有关银行最终签署的贷款合同确定。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86,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0年9月30日净资产(未经审计)412,084.35万元的69.40%。公司没有逾期的对外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精达股份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4)。

  2、审议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晓、陈彬、胡孔友、储忠京、王世根、张震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精达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3、审议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能够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晓、陈彬、胡孔友、储忠京、王世根、张震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精达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4、审议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⑤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行使;

  ⑥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归属;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⑧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⑨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⑩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晓、陈彬、胡孔友、储忠京、王世根、张震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精达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5)。

  6、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现决定于2021年1月7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0577           公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3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1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2、审议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2年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精达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5)。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0577           公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4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4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92,140.5191万股的2.84%。其中,首次授予43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27%,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109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57%,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公司高管共有8人(含3名董事)。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

  二、股票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四、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

  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4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92,140.5191万股的2.84%。其中,首次授予43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27%,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109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57%,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量的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01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公司聘请的律师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及获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意见。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完成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获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6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1.6410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1.6810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之一的50%。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除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满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合格”,激励对象对应期间的限制性股票可根据个人考核结果行权和解除限售。

  在考核年度内,若激励对象考核等级出现“不合格”时,激励对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后注销。

  (三)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是企业盈利能力及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司于草案公告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公司2021年12月21日收盘价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假定公司于2021年1月授予5,450万股限制性股票,则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股份拆细而获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执行。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下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离职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若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需由继承人代其缴纳完毕,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若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需由继承人代其缴纳完毕。

  6、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5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对广东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增加2亿人民币担保,对常州恒丰特导股份有限公司增加0.3亿人民币担保,同时对精达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减少2.3亿人民币担保。经调整后,总担保额不变。

  ●被担保对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铜陵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天津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广东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广东精迅里亚特种线材有限公司、常州恒丰特导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铜陵精迅特种漆包线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顶科镀锡铜线有限公司、江苏顶科线材有限公司、精达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86,000万元(不包含本次担保额度),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0年9月30日净资产(未经审计)412,084.35万元的69.40%,公司没有逾期的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2020年12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原担保额度不超过28.6亿元的基础上,对广东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增加2亿人民币担保,对常州恒丰特导股份有限公司增加0.3亿人民币担保,同时对精达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减少2.3亿人民币担保。经调整后,总担保额不变。此项担保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担保,担保方式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期限依据下属控股子公司与有关银行最终签署的贷款合同确定。

  本次担保额度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增加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广东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2年9月16日

  2、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地段东风路18号

  3、法定代表人:陈彬

  4、注册资本:2,564.33万美元

  5、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特种漆包线、漆包微细线、电磁线、产品内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7、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38,863.88万元,净资产53,724.78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33,597.47万元,净利润为10,300.31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155,936.71万元,净资产54,672.24万元,2020年1-9月营业收入212,409.20万元,净利润为5,892.6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天津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4年5月20日

  2、住所: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四纬路

  3、法定代表人:陈彬

  4、注册资本:1,410.11万美元

  5、经营范围:制造并销售特种电磁线、特种漆包线、聚氨酯复合尼龙漆包线;异形漆包线、裸铜线。(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6、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7、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65,161.64万元,净资产27,217.17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8,275.07万元,净利润为4,726.1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62,497.73万元,净资产26,281.26万元,2020年1-9月营业收入93,139.54万元,净利润为2,088.8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铜陵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8年4月10日

  2、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3、法定代表人:陈彬

  4、注册资本:2,695.25万元美元

  5、经营范围:漆包电磁线、裸铜线、电线电缆的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

  6、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7、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97,966.82万元,净资产45,197.10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81,565.78万元,净利润为11,681.7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105,483.77万元,净资产53,514.19万元,2020年1-9月营业收入210,939.39万元,净利润为8,317.0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铜陵精迅特种漆包线有限责任公司

  1、成立日期:2003年4月4日

  2、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3、法定代表人:陈彬

  4、注册资本:23,501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要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漆包圆铜线、漆包圆铝线及其它电磁线,异形线,裸电线,电线电缆的制造和销售。

  6、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83,107.01万元,净资产57,627.51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6,371.47万元,净利润为13,645.15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82,606.42万元,净资产59,688.70万元,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85,986.69万元,净利润为6,985.6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五)广东精迅里亚特种线材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 2011年1月17日

  2、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有色金属产业园广虹路地段广东精工里亚特种线材有限公司 厂房一期

  3、法定代表人:周俊

  4、注册资本:9,503.8617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各种电磁线、裸铜线及电线电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7、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5,153.99万元,净资产14,655.00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1,648.51万元,净利润为2,953.3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29,332.78万元,净资产15,025.87万元,2020年1-9月营业收入32,541.76万元,净利润为2,249.1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六)常州恒丰特导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 2001年7月26日

  2、住所: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长汀路290号

  3、法定代表人:陈鼎彪

  4、注册资本:14,189万元

  5、经营范围:金属材料拉丝加工及生产废料回炉加工;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建筑材料、针纺织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6、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7、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8,879.99万元,净资产23,168.65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9,543.45万元,净利润为2,428.14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40,673.04万元,净资产23,523.19万元,2020年1-9月营业收入44,560.53万元,净利润为2,302.3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七)铜陵顶科镀锡铜线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1年6月15日

  2、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3、法定代表人:陈彬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合金材料、镀锡线、镀镍线、汽车电子线、束绞线、编织线、束绳线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公司所需的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70,672.28万元,净资产34,100.22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78,538.81万元,净利润为3,932.95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0年9月30日,资产总额84,573.79万元,净资产34,061.43万元,2020年1-9月营业收入122,275.90万元,净利润为2,792.9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八)江苏顶科线材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7年6月27日

  2、住所: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门路39号

  3、法定代表人:陈鼎彪

  4、注册资本:15,525.695006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从事裸铜线、单线和多线、束绞线、编织线、束绳线、无氧铜杆、铝线的生产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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