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与宁夏华创合同纠纷案【(2019)浙01民初4133号】一审判决书生效,其余案件处在执行阶段中或已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合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5,561.30万元(起诉本金,未重复计算代位诉讼起诉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2018年、2019年对沈阳华创及其子公司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信用减值准备并导致当年净利润减少。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简称沈阳华创)及其下属三家子公司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华创)、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简称宁夏华创)、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简称通辽华创)风电叶片及弹性支撑产品合同纠纷及票据纠纷事项,分别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诉讼,共计涉案金额人民币35,561.30万元(起诉本金)。
公司就前述诉讼中起诉沈阳华创拖欠合同款(含票据)事项向沈阳华创的债务人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将沈阳华创列为第三人;公司就前述诉讼中起诉青岛华创拖欠合同款(含票据)事项向青岛华创的债务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将青岛华创列为第三人。
公司已对上述相关诉讼案件进行了及时的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披露的临2018-049 号公告、临2019-036公告、临2019-044公告、临2020-41公告。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向法院确认了宁夏华创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133号】于2020年12月17日生效,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6836044.1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716142.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2、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对前述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440元,由原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40元,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394000元。
前述案件中,除公司与宁夏华创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刚生效外,其余案件处在执行阶段中或已结案,具体情况如下:
票据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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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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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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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及公司会计政策对金融工具减值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2019年对沈阳华创及其子公司的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准备3,107.28万元、24,070.23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沈阳华创及其子公司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信用减值准备。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