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12月18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审5125号〕。该裁定准许再审申请人刘斌撤回就本公司股东王进飞冒用本公司名义签署债务担保协议相关案件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背景情况介绍
本公司股东王进飞于2018年利用其私刻的本公司公章,冒用本公司名义,将本公司列为其对刘斌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人。随后,债权人刘斌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0年10月,刘斌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10月27日,刘斌与王进飞达成协议,同意不可撤销地放弃因相关债务纠纷对本公司的追索权,并向最高院撤回上述再审申请。
上述情况,本公司已在2018年9月7日的2018-091号公告、2019年3月20日的2019-011号公告、2019年12月31日的2019-080号公告、2020年10月17日的2020-097号及10月28日的2020-102号公告中披露。
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审5125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准许刘斌撤回再审申请。
三、事项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准许刘斌撤回再审请求,表明本公司相关司法风险已经完全消除。此事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没有影响。
四、其他诉讼和仲裁情况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 最高法民审5125号〕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