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2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88060 证券简称:云涌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5
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27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44.47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67,0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4,952,830.19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2,097,169.81元。2020年7月7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33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为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拟变更两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拟注销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000029973200035403598”、“20000029973200035404188”),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新设立两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0)。

  2020年12月15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新设立两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115020129388688889”、“1115020129366999916”),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0年12月18日,原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000029973200035403598”、“20000029973200035404188”)已注销,原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失效,原募集资金账户的本金及利息将转入新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存款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1115020129388688889,截至2020年12月18日,专户1余额为21667714.45元。专户1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中心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并与上述“专户1”合称为“专户”),账号为:1115020129366999916,截至2020年12月18日,专户2余额为50501030.95元。专户2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丙方同意后方可向乙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存款证实书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存款证实书的电子扫描件。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1或专户2进行管理或以存款证实书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嵇登科、赵晨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若因工作需要,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1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1的支出清单。

  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2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2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1且专户2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