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七修酒店文蔚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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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亚东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做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张亚东先生、鞠喜林先生出席会议,王玉锁先生、张瑾女士、杨瑞先生、王曦女士、郑斌先生、杨丽芳女士、王树良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郜志新先生出席会议,蔡福英女士和杜启菊女士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炎锋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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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出售子公司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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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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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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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一、议案二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议案一、议案二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本次会议议案三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莹、徐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