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2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128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裁定批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重整程序。

  2、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重整中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公司将进一步充分论证,待除权(息)安排明确后将及时发布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飞马国际于前期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深圳中院裁定受理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重整管理人。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飞马国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1月12日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由债权人审议表决《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会议于2020年11月20日结束线下表决。根据管理人的统计结果,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飞马国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鉴于普通债权组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恢复,依法由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暨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飞马国际重整案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于2020年12月15日15时结束。根据管理人的统计结果,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5)。

  管理人于2020年11月23日召开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该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为及时推进重整工作,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定于2020年12月9日再次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再次表决。飞马国际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2月9日召开,经再次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再次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1)。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深圳中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了(2020)粤03破56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经公司管理人申请,深圳中院就公司重整事项作出了《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12月16日,飞马国际管理人以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已经获得飞马国际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批准飞马国际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飞马国际管理人在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期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订重整计划草案,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本案设出资人组就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飞马国际管理人依法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并向出资人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所涉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经第一次表决,有担保债权人组表决通过上述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未表决通过。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后,就重整计划草案再次提请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表决。经第二次表决,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上述重整计划草案,协商结果未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管理人提请各表决组的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表决,重整计划通过。依据该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公平,依法可以批准。综上,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内容详见附件);

  二、终止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上述裁定的附件《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与本公告一同披露。

  三、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一)执行重整计划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飞马国际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飞马国际负责执行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负责协助飞马国际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飞马国际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飞马国际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0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飞马国际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飞马国际董事会。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且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若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公司注:即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破56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