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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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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3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121、1122号《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该诉讼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与康得新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披露了《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编号:2019-037),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3),于2020年3月2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于2020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于2020年11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7),公告中所提及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基金)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2020)粤0304执338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民初1121号《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起诉状》的内容

  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2,债券代码:101753016)达成的债券交易合同关系;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康得新MTN002中期票据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康得新MNT002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对应的到期应付利息人民币5,480,000.00元(年利率5.48%,计息期间:上一年度起息日(2019年7月14日)至本年度计息日(2020年7月14日),付息日:2020年7月14日)。

  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康得新MNT002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对应的自2020年7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5.48%,暂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为135,123.29元。

  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第二项及第四项诉讼请求金额之和即105,615,12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利率0.21%。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为199,612,583.00元。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45,500.00元。

  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金额合计为105,860,235.87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广发基金与康得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基金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康得新名下价值105,814,735.87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康得新银行存款105,814,735.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2020)苏05民初1122号《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起诉状》的内容

  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2,债券代码:101753016)达成的债券交易合同关系;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康得新MTN002中期票据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康得新MNT002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对应的到期应付利息人民币5,480,000.00元(年利率5.48%,计息期间:上一年度起息日(2019年7月14日)至本年度计息日(2020年7月14日),付息日:2020年7月14日)。

  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康得新MNT002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对应的自2020年7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5.48%,暂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为135,123.29元。

  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第二项及第四项诉讼请求金额之和即105,615,12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利率0.21%。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为199,612,583.00元。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45,500.00元。

  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金额合计为105,860,235.87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广发基金与康得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基金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康得新名下价值105,814,735.87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康得新银行存款105,814,735.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2020)粤0304执338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平安基金与康得新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304民初479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安基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三)、《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平安基金与康得新其他案由一案,如被执行人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与广发基金的两起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讼,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0)粤0304执338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05民初1121号《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05民初1122号《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2020)粤0304执338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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