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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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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90          证券简称:五矿资本           公告编号:临2020-094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6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在保证公司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送达或传真送达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次会议共收回表决票9张,占有表决权总票数的100%,经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认购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8,000万股,增资价格为5元/股,认购价款总计为人民币4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向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20-095)。

  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无董事需回避表决。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特此公告。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90        证券简称:五矿资本        公告编号:临2020-095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矿资本”)全资子公司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资本控股”)拟对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商行”)增资,增资总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增资前后持股比例不变。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无董事需回避表决。

  ●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去12个月内,除已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之外,公司未与绵商行发生其他交易,亦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增资事宜尚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以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或备案,该等呈报事项能否获得批准或备案、获得批准或备案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实施前,绵商行总股本为124,400万股,注册资本为124,400万元人民币,五矿资本控股持有绵商行20%股份。绵商行拟新增股份40,000万股,参考绵商行2019年末每股净资产评估价值,本次增资价格确定为5元/股。五矿资本控股拟认购新增股份8,000万股,认购价款总计为人民币4亿元。增资完成后,绵商行的总股本将增加至164,400万股,注册资本将增加至164,400万元人民币,五矿资本控股将持有绵商行20%股份。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除已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之外,公司未与绵商行发生其他交易,亦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本次增资金额为4亿元,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公司副总经理王晓东先生、刘国威先生担任绵商行董事,绵商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制

  注册地及办公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文竹街3号

  法定代表人:何苗

  注册资本:124,400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9月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有权上级行授权开办的其他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同业拆借,外汇担保,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以及开办结汇、售汇(对公、对私)业务。(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绵商行2019年度经审计总资产10,632,800.89万元;净资产601,052.75万元;营业收入261,738.97万元;净利润66,619.59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五矿资本控股拟与绵商行签订《股份认购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增资金额:绵商行拟新增股份4亿股,本次增资后,绵商行总股本增加至16.44亿股。五矿资本控股愿意以现金方式,按照每股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认购绵商行新增股份8,000万股,认缴出资共计40,000万元人民币(即认购价款)。

  2、认购价款支付:五矿资本控股应于本协议签订且五矿资本董事会及五矿资本控股董事会、股东单位审议通过五矿资本控股认购绵商行新增股份事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认缴出资额20%金额的认购款8,000万元,剩余款项32,000万元于绵商行权力机构、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权批准机关全部完成五矿资本控股股东资格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部缴清。

  3、审批及生效:五矿资本控股认购绵商行新增股份事宜获得五矿资本董事会及五矿资本控股董事会、股东单位审议通过后,本协议方为生效。在本次增资扩股方案的相关事宜获得绵商行权力机构、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后,五矿资本控股的股东资格和认购绵商行新增股份事宜还需取得绵商行权力机构、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权批准机关的最终批准或备案。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五矿资本控股参与绵商行增资,将进一步增强绵商行的资金实力,有利于提升绵商行的市场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2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无董事需回避表决,与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单飞跃、李明及程凤朝事前认可;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方式公允。

  2、本次关联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增资事宜尚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以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或备案。

  六、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过去12个月内,除已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之外,公司未与绵商行发生其他交易,亦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4、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390      股票简称:五矿资本       编号:临2020-096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6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在保证公司全体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送达或传真送达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本次会议共收回表决票5张,占有表决权总票数的100%,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认购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8,000万股,增资价格为5元/股,认购价款总计为人民币4亿元。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五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赞成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特此公告。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90           证券简称:五矿资本     公告编号:临2020-097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0〕280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1号)核准,同意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资本”、“公司”、“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临2020-046)、2020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批复的公告》(临2020-076)。

  本次发行采用分次发行方式,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非公开发行第一期优先股,共发行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00元;于2020年12月14日非公开发行第二期优先股,共发行3,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15日止,公司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第二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994,000,000.00元(已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含税)6,000,000.00元,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2,793,632.06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公司本次第二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000,000,0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税)8,454,009.4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1,545,990.58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119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优先股,公司连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绵商行营业部”),于2020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为绵商行营业部,账号为02001000004317。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联席保荐机构及绵商行营业部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在绵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1000004317,截至2020年12月15日,专户余额为299,4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绵商行营业部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联席保荐机构。

  4、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绵商行营业部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联席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6、联席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或绵商行营业部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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