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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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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成城 编号:2020-048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进展暨签订《调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执行和解协议》基本情况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详见《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1)。该议案经2017年12月15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样获得通过。

  2017年12月29日,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湖北省分行”)、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晋昌源”)、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伯乐绿科”)、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科伯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经交行湖北省分行申请,法院作出了终结执行公司连带清偿交行湖北省分行331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判决的裁定。同日,武汉晋昌源向交行湖北省分行偿还了300万元借款本金。

  2018年2月28日,武汉晋昌源与交行湖北省分行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武汉晋昌源向交行湖北省分行申请3.28亿元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偿还此前所欠交行湖北省分行欠款。借款期限不长于24个月,且全部借款到期日不迟于2020年2月28日。同日,公司、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交行湖北省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前述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详见《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2018年5月,绿科伯创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安排裕成企业有限公司向交行湖北省分行提供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彩虹路共计626.65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已获得交行湖北省分行的认可,裕成企业有限公司与交行湖北省分行已于2018年5月3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已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详见《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

  2019年12月27日,公司与交行湖北省分行、武汉晋昌源、赛伯乐绿科、绿科伯创签订了《执行和解补充协议》,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执行和解协议》中第一条约定重组贷款还款计划由“重组贷款还款计划为:2018年12月30日前还款500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还款1000万元;2020年2月28日前归还剩余贷款本息。”调整为“重组贷款还款计划为:2018年12月30日前还款500万元;2020年2月28日前还款1000万元;2020年2月28日前归还剩余贷款本息。”其余协议内容不变,仍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为准。

  2020年1月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目前武汉仍处于“封城”状态,全国各地企业的生产经营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经武汉晋昌源向交行湖北省分行申请延期还款,并与各相关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武汉晋昌源与公司、交行湖北省分行、赛伯乐绿科、绿科伯创于2020年2月2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银行、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将原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补充协议、原借款合同、原额度使用申请书、原担保合同、借款补充协议一中约定的重组贷款的还款计划修改为:2020年7月30日前还款10,000,00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还款312,997,201.00元。担保人同意还款计划的修改,并愿意继续按原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提供担保。

  2020年6月12日,因绿科伯创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事项使得绿科伯创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所作的承诺出现重大不确定性。交行湖北省分行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轮候冻结绿科伯创持有的公司25,800,000股股份。

  二、最新进展

  因武汉晋昌源未能在2020年7月30日前履行1000万元的还款义务,交行湖北省分行将武汉晋昌源及相关担保方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交行湖北省分行与武汉晋昌源、公司、赛伯乐绿科、绿科伯创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2020年9月9日,四被告共同确认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22997201元、利息38822155.44元、罚息75250元,合计361894606.44元;此后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2、四被告同意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连带偿清上述第1项所有欠款本息。

  3、若四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2项的还款义务,则应当向原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四被告同意原告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案件受理费1851273元,减半后925636.5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将继续对该事项的进展进行关注并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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