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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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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妙可蓝多 公告编号:2020-167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13日,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告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琇女士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蒙牛”)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5)。

  根据《合作协议》第4.2条约定,若柴琇按照本协议《合作协议》第4.1条约定放弃表决权,则柴琇有权于首次放弃表决权之日后第37个月起至第72个月届满的期间内要求内蒙蒙牛对柴琇或柴琇指定方(“补偿权利人”)进行补偿(“补偿权”),该补偿权的行使时间点由补偿权利人确定,但行使次数最多不超过4次,并于每次行使该权利3个月前向内蒙蒙牛发出补偿通知。该补偿以40,000,000股为总补偿数量(“总补偿数量”),以补偿权利人发出要求补偿通知前6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与39元/股(“当前股价”)之差为补偿单价(“补偿单价”),每次要求补偿额(“每次补偿金额”)为该次要求补偿数量与该次补偿所对应补偿单价的乘积确定。已按照上述标准补偿的数量应自总补偿数量中扣除。《合作协议》双方同意,柴琇于《合作协议》签署日将上述补偿权转让给吉林省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乳业”)享有,实际由吉林乳业享有该补偿权。

  2020年12月13日,柴琇与吉林乳业签署《补偿权转让协议》,柴琇将其依照《合作协议》第4.2条约定享有的补偿权转让给吉林乳业享有。

  根据《合作协议》第4.3条约定,协议双方同意,柴琇可于2021年6月30日与首次放弃表决权之日孰晚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向内蒙蒙牛发出通知(该通知发出之日为“通知日”),要求内蒙蒙牛向柴琇提供一笔特定金额的借款。该借款金额=总补偿数量*每股可借金额。“每股可借金额”为通知日前6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与当前股价之差,借款利率按照届时同期LPR调整确定。为避免歧义,当每股可借金额为负时,按0计算。具体借款条款由协议双方根据前述安排另行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第4.4条约定,如未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第4.2条、第4.3条中的当前股价、总补偿数量、补偿单价、每次补偿金额、每股可借金额等均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2020年12月14日,公司接柴琇女士函告,告知公司吉林乳业已于2020年12月14日向内蒙蒙牛发出《豁免函》。《豁免函》中述及,内蒙蒙牛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蒙牛乳业”,股票代码2319.HK)控制的企业,内蒙蒙牛提出对《合作协议》第4.2条、第4.3条及第4.4条所涉及的补偿及借款超过一定金额的部分予以豁免,以使本次交易不构成蒙牛乳业主要交易为上限(依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06条第(3)款,“主要交易”为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为25%或以上者(但如果收购事项,须低于100%;如果出售事项,须低于75%),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08条列示了“主要交易”依据《上市规则》14.07条计算的相关百分比)。

  吉林乳业同意仅就《合作协议》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补偿及借款为补偿权的整体安排超过一定金额的部分予以豁免。柴琇女士亦同意上述豁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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