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2,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1,999.99万元,扣除主承销商发行承销费用后,由主承销商向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开立的指定账户(账号:375378851639)划转认股款人民币31,309.99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12月4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65号),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20年12月14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或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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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5378851639,截止2020年12月4日,专户余额为31309.999415万元。该专户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相关交易税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用、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
2、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6、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7、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