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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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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暨
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0-06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暨

  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申11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豫01破申112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碳素”)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3.2.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1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中孚”改为“*ST中孚”,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1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20年12月15日起复牌交易。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0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4),公告了丰华碳素申请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0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申11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豫01破申112号《决定书》,法院已裁定受理丰华碳素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亚举

  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

  申请事由:丰华碳素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裁定时间

  2020年12月11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由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孚实业系上市公司,其工商登记地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有管辖权。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本案中,中孚实业虽然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中孚实业产业链完整,在铝精深加工方面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若通过重整优化其资本结构、化解债务问题、提升经营效率,则可以有效提升企业价值,可较好的保障债权人、企业职工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故中孚实业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条件,债权人丰华碳素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院作出的(2020)豫01破申112号《决定书》,法院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采用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新华路31号北裙楼3层楼梯右侧债权申报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杜晨

  联系方式:13213091811,13213091822,0371-64569003

  三、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从法院公告之日起至 2021年1月25日前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021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新华路31号巩义市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四、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2.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1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中孚”改为“*ST中孚”,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1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20年12月15日起复牌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在公司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管理人承诺

  根据(2020)豫01破申112号《决定书》以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公司管理人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市规则》等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五)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日常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六)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 11.1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五、风险警示

  (一)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若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0)豫01破申112号《民事裁定书》;

  2、(2020)豫01破申112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0-07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

  部分子公司司法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建设集团”)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的司法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平顶山华兴浮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浮选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的司法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碳素”)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炭素”)的司法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丰华碳素对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的司法重整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恒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上建设”)对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安阳高晶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高晶”)的司法重整申请。

  ●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将可能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0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7),公告了债权人国能建设集团、华兴浮选工程技术服务公司、丰华碳素分别向法院申请对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0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8),公告了债权人丰华碳素、恒上建设分别向法院申请对林丰铝电、安阳高晶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

  2020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中孚电力《告知函》,称中孚电力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申122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国能建设集团对中孚电力的司法重整申请。

  2020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中孚铝业《告知函》,称中孚铝业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申123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华兴浮选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对中孚铝业的司法重整申请。

  2020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中孚炭素《告知函》,称中孚炭素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申124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丰华碳素对中孚炭素的司法重整申请。

  2020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林丰铝电《告知函》,称林丰铝电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申146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丰华碳素对林丰铝电的司法重整申请。

  2020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安阳高晶《告知函》,称安阳高晶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申147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恒上建设对公司安阳高晶的司法重整申请。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概述

  (一)中孚电力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真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宏力大道697号

  申请事由:国能建设集团以中孚电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中孚电力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

  2020年12月11日

  3、裁定书相关情况

  2020年12月11日,法院出具(2020)豫01破申122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国能建设集团对被申请人中孚电力的重整申请。

  (二)中孚铝业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平顶山华兴浮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怀远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神马大道666号高新火炬园23号楼西01-02号楼

  申请事由:华兴浮选工程技术服务公司以中孚铝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中孚铝业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

  2020年12月11日

  3、裁定书相关情况

  2020年12月11日,法院出具(2020)豫01破申123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华兴浮选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对被申请人中孚铝业的重整申请。

  (三)中孚炭素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亚举

  住所: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

  申请事由:丰华碳素以中孚炭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中孚炭素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

  2020年12月11日

  3、裁定书相关情况

  2020年12月11日,法院出具(2020)豫01破申124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丰华碳素对被申请人中孚炭素的重整申请。

  (四)林丰铝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亚举

  住所: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

  申请事由:丰华碳素以林丰铝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林丰铝电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

  2020年12月11日

  3、裁定书相关情况

  2020年12月11日,法院出具(2020)豫01破申146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丰华碳素对被申请人林丰铝电的重整申请。

  (五)安阳高晶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恒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现林

  住所: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8号(财税所院内)

  申请事由:恒上建设以安阳高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安阳高晶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

  2020年12月11日

  3、裁定书相关情况

  2020年12月11日,法院出具(2020)豫01破申147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恒上建设对被申请人安阳高晶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将可能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并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2020年12月11日,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临2020-069号公告。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进展。鉴于以上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0-07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11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申11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豫01破申112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碳素”)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3.2.11条的相关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1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20年12月15日起复牌交易。公司股票将于2020 年12月1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中孚”改为“*ST中孚”,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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