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2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2月1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的形式运作。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2年后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2年后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为2020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17日的2个工作日。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或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恢复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期相应顺延。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的开放日为2020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17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或缩短本次开放期,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自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封闭期。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申购业务

  4.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20,000元(含申购费);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4.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

  投资者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申购费用。

  5. 日常赎回业务

  5.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对于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的份额的投资人(因暂停运作而被自动赎回的除外),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6.2代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根据《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如本次开放期的最后1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开放期有效申购申请净申购金额扣除当期有效赎回申请赎回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基金管理人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登载在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