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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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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ST中商 公告编号:2020-04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祝珺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会议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祝媛,独立董事李东因事务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陈娟因事务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官国宝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1议案名称: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的借款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议案名称: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借款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均获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沈玮、夏李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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