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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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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证券代码:600089 公告编号:临2020-073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执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为欠款(应收账款及利息)148,078,800元,违约金10,317,500元(截至于起诉日)及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沈变公司对嘉祺隆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1,460.75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5,730.37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5,730.38万元。沈变公司将(2015)宁民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项下剩余的全部债权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将减少沈变公司本度净利润730.38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较小,对公司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变公司)因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祺隆公司)欠款事项,于2015年11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5-088号)。

  2016年9月宁夏高院对上述诉讼予以一审判决,对沈变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①被告嘉祺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变公司欠款11,450万元,利息2,637.94万元(计算至2016年7月3日),并支付自2016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②如被告嘉祺隆公司不能偿还沈变公司上述欠款及利息,被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建设公司)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建设、孙佳在《保证担保合同》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玉梅以其对嘉祺隆公司50%的股权及派生权益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③保证人恒源建设公司、孙建设、孙佳,承担保证责任后,质押人李玉梅承担质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嘉祺隆公司追偿;④驳回原告沈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6-064号)。

  二、诉讼判决执行情况及出售债权的原因

  一审判决后,嘉祺隆公司未按照宁夏高院判决偿还沈变公司欠款,沈变公司于2016年11月向宁夏高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据相关判决,在偿还义务范围内执行被申请人嘉祺隆公司的财产,并要求其他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高院指定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2018年6月,沈变公司收到担保人恒源建设公司代为清偿欠款700万元。

  2018年11月,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嘉祺隆公司相关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2.42亿元。2019年至2020年,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对嘉祺隆公司相关资产进行了拍卖、变卖,但拍卖、变卖均未能成交,最终流拍,流拍价格2.23亿元。根据相关规定,嘉祺隆公司需用以物抵债方式清偿沈变公司债权,由于嘉祺隆公司资产具有不可分性,如果沈变公司同意以物抵债,需全部接收上述资产,并向嘉祺隆公司支付上述资产流拍价格与公司债权金额(1.41亿元)的差价约8,200万元。但因近年来硅铁产品价格持续低迷,嘉祺隆公司未能正常持续经营,沈变公司也不具备经营硅铁工厂的经验,因此沈变公司未接受嘉祺隆公司以相关资产低偿欠款的方案。

  2020年3月,沈变公司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递交了《继续执行申请书》,请求先行强制执行恒源建设公司在4,300万元内承担对嘉祺隆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先行强制执行孙建设、孙佳对嘉祺隆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4月,恒源建设公司以沈变公司拒绝以物抵债等为由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免除其对嘉祺隆公司的保证责任、解除对其相关资产的查封。沈变公司已就恒源建设公司执行异议事项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辩。

  鉴于当前执行情况及沈变公司查封的恒源建设公司资产状况,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收回全部债权具有较大困难。2020年12月10日,沈变公司与自然人李国军(非公司关联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沈变公司将(2015)宁民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项下本金11,450万元及利息在内的所有债权扣除已收回的700万元之后剩余的全部债权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国军;沈变公司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及全部债务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将李国军变更为新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之后由李国军自行主张债权,后期债权执行结果与沈变公司无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沈变公司与嘉祺隆公司的欠款纠纷已经判决并进行了强制执行,沈变公司将(2015)宁民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项下剩余的全部债权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国军。

  截至目前,沈变公司对嘉祺隆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1,460.75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5,730.37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5,730.38万元。本次沈变公司转让上述债权,将减少沈变公司本年度净利润730.38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较小,对公司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2日

  ●备查文件

  1、债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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