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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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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0-001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89号)核准,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4,2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86 元/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826,12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6,120,033.6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99,999,966.36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928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到账。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将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监管。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上银行简称“开户行”)(乙方)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丙方)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分别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

  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在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在开户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淑洪、胡孔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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