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2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977 证券简称:天箭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2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梅宏先生及刘永红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箭科技”)于 2020年12月11日收到公司董事、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梅宏先生的通知,其与刘永红女士就离婚股份分割等事宜做出了相关安排。上述事宜将导致公司发生股东权益变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离婚股份分割的安排

  1、根据梅宏先生提供的《通知函》,梅宏先生与刘永红女士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股份分割的具体安排如下:

  梅宏先生应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的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8.39%)限售流通股A股转至刘永红女士名下。

  2、分割后,梅宏先生持有天箭科技1,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 刘永红女士持有天箭科技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8.39%)。

  二、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的详细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梅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7,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84%。梅宏先生持有成都禾兴创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6.76%的合伙财产份额,禾兴创达持有公司1,37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上述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刘永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后,梅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1,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45%;梅宏先生持有成都禾兴创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6.76%的合伙财产份额,禾兴创达持有公司1,37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

  本次权益变动后,刘永红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8.39%。

  3、本次股份变动的原因: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进行的财产分割。

  4、刘永红女士未在公司任职,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

  5、本次股份变动的方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非交易过户办理。

  6、梅宏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刘永红女士(以下简称“本人”)将作为持股超过5%以上的股东就其本次取得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

  “本人刘永红因离婚财产分割而持有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箭科技”、“公司”)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9%)股份(以下简称“上述股份”),该股份是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股份性质为限售流通股A股,作为股东,就本人的锁定期及持股和减持意向郑重承诺如下:

  1、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人同时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天箭科技股份。

  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做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减持股份的公告程序及期限

  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等信息披露程序。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3、若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减持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4、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与本人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则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披露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后,梅宏先生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永红女士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梅宏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前景不构成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梅宏先生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永红女士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四、备查文件

  1、梅宏先生签署的《通知函》;

  2、梅宏先生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刘永红女士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刘永红女士签署的《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特此公告。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