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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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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届次: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批准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2月31日14:00时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9:15-15:00。

  5. 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6.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24日

  7. 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营业时间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股东,以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香港联合交易所营业时间结束时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H 股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属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就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回避表决且不能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冯长利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9. 会议召开地点:鞍钢东山宾馆会议室(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 108 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议案1. 审议《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2. 审议《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议案3. 审议《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4. 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属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就上述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 2020年11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四、会议登记事项

  1. 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可以到登记地点进行现场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邮的方式办理登记。

  法人股股东需持公司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公众股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受委托出席会议人员需要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委托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登记地点: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3.登记时间:2020年12月28-29日(9:00-12:00,13:00-16:00)

  4.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5.会务联系人:高红宇

  电话号码:(0412)-8417273

  传真号码:(0412)-6727772

  电子邮箱:ansteel@ansteel.com.cn

  联系地址: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邮编:114021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内容见附件2。

  六、备查文件

  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  ***  先生/女士出席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

  ■

  特别提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签名或法人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发日期:     委托书有效期: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898”,投票简称为“鞍钢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本次会议无累积投票提案。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12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 。 具 体 的 身 份 认 证 流 程 可 登 录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 054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9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接受不认同其投票意向的股东的委托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冯长利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0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冯长利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拟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审议事项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公告。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征集人接受不认同其投票意向的股东的委托。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公告,本公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鞍钢股份

  股票代码:000898

  法定代表人:王义栋

  董事会秘书:马连勇

  联系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邮政编码:114021

  联系电话:0412-6734878

  传真:0412-6727772

  互联网地址:www.ansteel.com.cn

  电子信箱:ansteel@ansteel.com.cn

  (二)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

  (三)本征集委托投票权委托书签署日期:2020年12月10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冯长利,其基本情况如下:

  冯长利先生,出生于1963年5月,管理学博士,现任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冯先生毕业于大连工学院,获电子专业学士学位。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系统工程硕士学位。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企业管理博士学位。冯先生曾任中国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信息部主任、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党支部书记、大连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运营与物流研究所党支部书记。冯先生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评审专家;教育部科技奖励评审专家,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评审专家,《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Research》、《中国管理科学》、《管理评论》等国内外知名期刊审稿专家。截至目前,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委托投票权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并且对《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同意票。理由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李镇先生、李忠武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征集对象:截止2020年12月24日(星期四)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公司 H股股东的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征集时间: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9日(上午9:00-12:00,13:00-16:00)。

  (三) 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 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按本公告附件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收件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电话:0412-8417273   传真:0412-6727772

  邮政编码:11402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应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称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冯长利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冯长利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签署日至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本《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的议案》,批准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和2020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方案的公告》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的回购报告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公司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2020年12月1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回购数量为5,534,11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6%;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3.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3.08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505,101.09元(不含手续费)。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即定的股份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0年12月10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49,934,535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37,483,633股)。

  3.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A股社会公众股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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