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电网”)分别为两起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1)在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一案中,涉案金额为材料款8,591,398.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7,779元;(2)在南自电网与南通三建一案中,涉案金额为400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自电网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南通三建分别诉至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司收到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苏0191民初5138号】、《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苏0191民初3634号】。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一)公司与南通三建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南京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8,591,398.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7,779元(以8,591,398.07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年期年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
(2)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的子公司南自电网曾因工程项目与被告因工程款结算及工期延误等事宜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相关公告详见2020年10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一审【(2015)江宁民初字第5334号】民事判决书和二审【(2019)苏01民终397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生效判决认为,案涉老厂房和拆除及回购残值产生的费用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而是形成了厂房拆除和废旧钢结构等材料的买卖关系,在该案中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
案涉老厂房系原告所有,被告已将拆除的材料出售,但在工程款中并未扣除拆除材料的回购价格,实质上没有支付对价。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二)南自电网与南通三建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南京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保修责任,支付修复两栋生产厂房屋顶漏水的费用4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被告南通三建在保修期内不履行两栋厂房的维修义务,直接导致原告南自电网在每年雨季或者下雨的天气下,都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保护厂房内的各种设备及仪器,已经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使得南自电网投入巨资兴建的两栋厂房逢雨必漏,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南自电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苏0191民初5138号】
3、《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苏0191民初3634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