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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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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三友01”公司债券2020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债券代码:136105                    债券简称:15三友01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三友01”公司债券2020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6日

  ●本息兑付日:2020年12月17日

  ●债券摘牌日:2020年12月17日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2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品种一)

  2、债券简称:15三友01

  3、债券代码:136105

  4、发行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5、发行总额: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现存续金额1500.60万元。2018年12月17日回售金额48,499.40万元。

  6、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4.2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2018年11月16日,发行人公告不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4.2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2月17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20%,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42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6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剩余全部本金。

  4、本息兑付日:2020年12月17日

  5、债券摘牌日:2020年12月17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三友办公大楼证券部

  联系人:徐小华、王国平

  联系电话:0315-8519078,8511642

  2、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6层

  联系人:李金洋

  联系电话:010-50838972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

  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债券代码:136106                    债券简称:15三友02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三友02”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6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12月17日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2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品种二)

  2、债券简称:15三友02

  3、债券代码:136106

  4、发行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6、债券期限: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3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2020年11月19日,发行人公告不上调“15三友02”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5三友02”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维持5.30%不变。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2月17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3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53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6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0年12月17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三友办公大楼证券部

  联系人:徐小华、王国平

  联系电话:0315-8519078,8511642

  2、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6层

  联系人:李金洋

  联系电话:010-50838972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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