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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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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20-050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有关本案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作为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峰”)的债权人就辽宁华峰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债权确认纠纷,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阳中院”)提起诉讼,辽阳中院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20年6月10日《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后,经审理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辽10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关于上述案件的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10民初10号),判决如下:

  1.确认液化空气(辽阳)有限公司对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所享有破产债权为103,952,513.3元。

  2.案件受理费2,666,036元,由液化空气(辽阳)有限公司负担2,659,834元,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10民初10号)。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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