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0-051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0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11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0-050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7日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 1294 号 8 楼 801 会议室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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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曲水县哈博永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水县盈新龙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议案 1、2、3 的关联股东,需对议案 1、2、3 进行回避表决。
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康为民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代)康为民出席本次会议;
4、 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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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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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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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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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议案 1、议案 2、议案 3、议案 4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股东曲水县哈博永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水县盈新龙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对议案 1、2、3 进行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石磊、张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