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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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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Zhejiang Yiming Food Co.,Ltd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鸣工业园)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明春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承诺

  1、股份锁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明春投资、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明春投资、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朱立科、朱立群承诺,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将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另有特别规定的,控股股东明春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持股意向

  控股股东明春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股份锁定期届满2年后进行减持的,实际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上一年度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当明春投资、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部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减持另有特别规定的,明春投资、朱明春、李美香、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承诺减持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同时,实际控制人朱立科、朱立群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将违规转让公司股份所得或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在减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股东心悦投资、鸣牛投资、诚悦投资承诺

  1、股份锁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持股意向

  本企业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股份锁定期届满2年后进行减持的,实际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上一年度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当公司或本企业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的情形时,本企业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当本企业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部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转让公司股份所得或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在减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公司,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企业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吕占富、监事蒋文宏、财务负责人邓秀军、董事会秘书林益雷通过心悦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监事厉沁通过诚悦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股份锁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持股意向

  本人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股份锁定期届满2年后进行减持的,实际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上一年度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当公司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的情形时,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当本人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部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转让公司股份所得或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在减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公司,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的股价,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如下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一旦公司股票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及相关主体将照顺序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10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并对外公告;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2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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