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0-162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0年12月4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联董事周祎先生、邓伟军先生、方轶先生依法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意向反馈,其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授予条件、5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余激励对象均继续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2人调整为54人,首次授予数量由999万股调整为577.5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关联董事周祎先生、邓伟军先生、方轶先生依法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确定2020年12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6.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77.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鉴于公司正在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议终止公司回购股份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0-163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0年12月4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调整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以 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授予条件,5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0年12月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授予577.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0-164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或“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议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2、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修订内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
3、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宣传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0年9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122)。
4、2020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并于2020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125)。
5、2020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并确认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意向反馈,其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授予条件、5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余激励对象均继续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2人调整为54人,首次授予数量由999万股调整为577.5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相关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调整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合理查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盛新锂能董事会具备根据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作出调整并确定授予日的主体资格,其所作出的调整以及确定的授予日均不存在违反《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之规定的情形,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截至相关董事会决议作出日,盛新锂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所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盛新锂能已就本次授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亦已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盛新锂能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盛新锂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授予价格以及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盛新锂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有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0-165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2020年12月4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6.95元/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人数:54人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数量:577.5万股。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或“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2020年12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6.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77.5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限制性股票
2、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首次授予日:2020年12月4日
4、首次授予价格:6.95元/股
5、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4人,为公司的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权益涉及的激励对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确定,由董事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88.5万股(以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为准),占公司总股本的0.93%。其中首次授予57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8%;预留11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16.12%。
7、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自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3)解除限售: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中,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9、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9.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9.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9.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该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9.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2、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修订内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
3、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宣传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0年9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122)。
4、2020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并于2020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125)。
5、2020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并确认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董事会对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公司董事会核查,确定公司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不能授予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关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意向反馈,其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授予条件、5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余激励对象均继续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2人调整为54人,首次授予数量由999万股调整为577.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调整事项均发表了专业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 )。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以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格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单位激励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对于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高管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董事和高管转让限制成本由Black-Scholes基础模型测算得出。
本次授予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4日,公司依据上述计量方法以及本次授予权益数量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并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本次授予在相关年度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符合激励计划的安排。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会议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授予条件,5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0年12月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授予577.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合理查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盛新锂能董事会具备根据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作出调整并确定授予日的主体资格,其所作出的调整以及确定的授予日均不存在违反《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之规定的情形,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截至相关董事会决议作出日,盛新锂能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盛新锂能已就本次授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亦已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盛新锂能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盛新锂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授予价格以及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盛新锂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有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0-166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决定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的价格择机回购公司股份,拟回购股份数量500 万股(含)-1,000 万股(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本次股份回购。
二、关于终止回购股份事项的主要原因和决策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鉴于公司正在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议终止公司回购股份事项。
公司本次终止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权限范围,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终止回购股份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经慎重研究决定终止回购公司股份。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0-167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意向反馈,除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授予条件,5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一致。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0年12月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授予577.5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