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24日,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正丹股份”;证券代码:300641)向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以合同纠纷为由对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起诉讼。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27日,本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0)、《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3)。
二、本案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吴文青,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少新,本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玲洁,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一审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苏119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20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460元、鉴定费81,000元(其中,原告预付受理人70,230元,被告垫付鉴定费81,000元),共计231,4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未决小额诉讼及仲裁涉案金额总计187.10万元,上述诉讼本公司均为原告或仲裁申请人,所涉款项均为被告方到期而未支付的货款;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1191民初1797号
特此公告。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