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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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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为发行对象作出保底
保收益承诺等事项的声明和承诺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0-072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为发行对象作出保底

  保收益承诺等事项的声明和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本公司不存在为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承诺等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涉及的发行对象北京龙慧康东方医药有限公司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该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该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本公司上述承诺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进行修订并执行。”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0-073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收到由公司控股股东张仁华、韩旭夫妇及一致行动人韩春林先生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瑞康医药股票的承诺》,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瑞康医药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2、本人不存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期间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亦不存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后6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3、本人及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情形;

  4、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约束力,若本人及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瑞康医药所有,本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0-074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龙慧康东方医药有限公司认购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的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或“发行人”)收到由北京龙慧康东方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龙慧康”)及北京龙慧康控股股东韩春林先生《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声明与承诺》,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认购资金均来自于北京龙慧康合法且可用于认购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北京龙慧康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2、北京龙慧康及韩春林先生确认,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本公司作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0-075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8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A股主板和中小板、B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反馈,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反馈意见回复。

  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根据要求将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瑞康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该事项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0-076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为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承诺等事项的声明和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股东韩旭、张仁华夫妇及一致行动人韩春林先生就不存在为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承诺等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本次发行涉及的发行对象北京龙慧康东方医药有限公司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情形。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本人上述承诺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进行修订并执行。”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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