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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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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62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26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1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应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袁弘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方南平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收购福建海西联合药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3,245万元人民币向明溪县创新医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明溪海阔医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明溪县晴川医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朱吉洪、黄杰收购合计福建海西联合药业有限公司33.80%的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3,245万元人民币),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本次收购的相关事宜;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拟收购福建海西联合药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根据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数进行相应修改,并据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根据2020年5月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本事项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章程修正案》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3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63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以电话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并于2020年12月1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公司监事会主席潘小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根据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发行情况,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及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该调整符合公司的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对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64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资情况及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1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946,819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46.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5,099,846.9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7,370,437.0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76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6,737.04万元,少于原计划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56,000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2、拟以自筹资金实施,不再列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6,737.04万元,少于原计划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结合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轻重缓急,考虑到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已启动实施,且该项目的投入关系到未来公司的产品管线的布局,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全部优先投入到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同时,考虑到原料药项目投入金额较少,公司拟自筹资金实施,不再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

  四、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及项目投资的轻重缓急进行的合理调整,原料药项目改由自有资金投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的程序

  1、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2、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投项目计划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及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该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经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根据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发行情况,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及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该调整符合公司的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对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投入金额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及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投入金额进行调整,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投入金额事项无异议。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投入金额的相关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65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福建海西联合药业

  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利康”或“公司”)拟收购福建海西联合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联合药业”)部分股权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收购福建海西联合药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交易,交易各方尚未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是公司在基于与海西联合药业联合研发七氟烷吸入剂和地氟烷吸入剂的前提下,为进一步优化产业链布局,稳定制剂原料来源,挖掘新的潜在盈利增长点,促进公司快速、高质量发展,拟与明溪县创新医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新医药”)、明溪海阔医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阔医药”)、明溪县晴川医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晴川医药”)、朱吉洪、黄杰(以上各方以下统称“交易对方”)签署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海西联合药业33.80%的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3,245万元),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245万元(含税)。

  2、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收购海西联合药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受让交易对方持有的海西联合药业33.80%的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245万元(含税)。

  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权收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明溪县创新医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098441911A

  (2)成立日期:2014年04月28日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经营场所:明溪县雪峰镇东新路74号

  (5)执行事务合伙人:路钢

  2、明溪海阔医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09813361XY

  (2)成立日期:2014年04月22日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经营场所:福建省明溪县经济开发区D区15号

  (5)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吉洪

  3、明溪县晴川医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47F2R92

  (2)成立日期:2015年06月04日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经营场所:福建省明溪县经济开发区D区15号

  (5)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吉洪

  4、朱吉洪

  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76********

  5、黄杰

  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90********

  上述交易对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福建海西联合药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557567223H

  3、注册资本:9,600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朱吉洪

  5、成立日期:2010年08月09日

  6、住所:福建省明溪县经济开发区D区15号

  7、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三氟乙基二氟甲基醚、六氟异丙基氯甲基醚、七氟烷、地氟烷、异氟烷的生产和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危化品除外)的销售;从事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事化工和医药领域的产品及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及服务;Ⅱ、Ⅲ类医疗器械经营。

  9、本次交易前海西联合药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经查询,海西联合药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交易标的海西联合药业的产权清晰,交易对手持有的标的股权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况。

  10、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0年10月31日,海西联合药业的财务情况为:

  单位:万元人民币

  ■

  四、拟签署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的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海西联合药业33.80%股权,对应交易对方持有海西联合药业的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245万元。交易对方转让的认缴出资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2、交易价格与付款方式

  (1)交易对方同意将持有福建海西联合药业有限公司33.8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3,245万元人民币)以3,24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昂利康,昂利康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该股权。

  (2)昂利康同意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转让费649万元人民币(转让总价款的20%)以转帐方式支付给交易对方,并于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10 日内,将转让费2,596万元人民币(转让总价款的80%)以转帐方式支付给交易对方。

  3、保证

  (1)交易对方保证所转让给昂利康的股权是交易对方在海西联合药业的真实出资,是交易对方合法拥有的股权,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交易对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交易对方承担。

  (2)交易对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海西联合药业作为股东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昂利康享有与承担。

  (3)昂利康承认海西联合药业的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股东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4、盈亏分担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昂利康即成为海西联合药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与分担亏损。

  5、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

  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

  6、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7、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其他安排,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本次交易的目的

  (1)海西联合药业已投资建设了异氟烷、七氟烷和地氟烷等吸入性麻醉剂的原料药生产线,目前已具备年产七氟烷150吨、异氟烷25吨、地氟烷50吨以及中间体三氟乙基二氟甲醚765吨、六氟异丙基氯甲醚10吨的生产能力。其中异氟烷原料药已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申报注册申请,目前正处于评审过程中,七氟烷和地氟烷尚未启动药品注册申请。

  (2)公司围绕“有特色仿制药”的发展战略,已于2020年8月5日与海西联合药业就七氟烷吸入剂和地氟烷吸入剂的联合开发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相关的合作开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刊载的《关于公司与福建海西联合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及补充合同的公告》),拟共同推进七氟烷吸入剂和地氟烷吸入剂的联合研发和注册申报。

  (3)通过本次收购部分股权,一方面公司未来七氟烷吸入剂和地氟烷吸入剂的生产能拥有较为稳定原料供应渠道,初步形成“原料+制剂”一体化的产业格局,另一方面,通过持有部分股权,也能够享有海西联合药业未来在原料药项目上的部分收益,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

  2、存在的风险

  (1)鉴于药物研发的复杂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标的公司七氟烷、地氟烷和异氟烷项目的注册申报存在不能达到项目目标的可能性风险。即使未来上述项目在国内获得上市许可,后续商业化推广能否取得预期效益,仍存在不确定性。

  (2)因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及经营管理等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本次收购完成后可能存在预期效益无法实现的风险。

  对此公司将密切关注药品研发和注册申报状态及行业发展动态,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3、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收购海西联合药业部分股权,符合公司“有特色的仿制药”的发展战略,通过本次收购,一方面能充分发挥公司市场、技术、运营等方面的能力和经验优势,帮助海西联合药业加快研发和注册申报进程,加强产业化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将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管线,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优势,提升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收购完成后,海西联合药业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朱吉洪先生,其通过直接持股和对海阔医药、晴川医药和明溪县德泽医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控制合计控制了海西联合药业45.68%的股权,公司不会将海西联合药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八、董事会意见

  1、同意公司以3,245万元收购海西联合药业33.80%的股权;

  2、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团队全权办理本次收购的相关事宜;

  3、同意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本次交易事项相关法律文件。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福建海西联合药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3、股权转让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66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1 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946,819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46.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5,099,846.9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7,370,437.0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76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优先投入到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年产5吨多索茶碱、20吨氢氧化钾、3吨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120吨哌拉西林钠、25吨他唑巴坦钠项目改由公司自有资金进行投入,不再列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绍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075767700343截止2020年12月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6,737.0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_/ 年 / 月_/日,期限_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振慈、朱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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