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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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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0—113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联创债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81号)核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8,867,91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9.01元,于2020年11月3日共募集人民币1,070,999,914.1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2,895,532.76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8,104,381.39元。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已将募集的资金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8,396,999.4元(含增值税)后的净额为人民币1,062,602,914.75元汇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8,867,915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61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包括不限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事宜。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创”)分别在兴业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五家银行共开设五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该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具体情况如下:

  ■

  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包含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扣除,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8,104,381.39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兴业银行南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一创投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志杰、梁咏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创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和中国银行南昌市青湖支行营业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江西联创,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一创投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志杰、梁咏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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