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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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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0—86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辽02民初871号、(2020)辽02民初874号、(2020)辽02民初875号、(2020)辽02民初1018号、(2020)辽02民初1022号、(2020)辽02民初1034号、(2020)辽02民初1040号、(2020)辽02民初1052号、(2020)辽02民初1053号、(2020)辽02民初1055号、(2020)辽02民初1054号、(2020)辽02民初1057号、(2020)辽02民初1058号、(2020)辽02民初1093号)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自然人郑海霞等14人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933.80万元。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郑海霞等14人。

  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索要各项经济损失、诉讼费。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933.80万元。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0年6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9号,详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48)。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材料。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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