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25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截止会议通知确定的2020年11月30日下午15时止,共收到有效表决票9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75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2,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
账号:375378851639
该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其他用途。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与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