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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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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担保补充协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0-148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担保补充协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有股份”)与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元通”)、河北弘城控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城控股”)、李明共同签署了《关于〈关于承担九有股份对外担保事项诉讼损失的承诺函〉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第三方就公司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担保产生的担保损失承担补充补偿责任。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为润泰供应链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由于润泰供应链银行贷款已全部逾期,公司已被相关金融机构起诉,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二、《补充协议》签署背景

  为了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盛鑫元通出具了《关于承担九有股份对外担保事项诉讼损失的承诺函》,该承诺函明确写明,若公司因润泰供应链银行担保(具体包括: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同)承担还款责任而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盛鑫元通将积极协助公司进行追偿,并承诺若公司因承担前述担保责任而实际承担的损失金额超过润泰供应链银行贷款本息的20%部分,由盛鑫元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

  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160,000,000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600万元。公司与弘城控股于2020年4月27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于2020年11月26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弘城控股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弘城控股持有公司 21.51%的股份,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明先生持有弘城控股91.3235%的股权,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进一步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弘城控股和李明先生愿意在发行完成后,就公司上述担保损失承担补充补偿责任。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在弘城控股认购九有股份股票交易完成后,如盛鑫元通未能按照《关于承担九有股份对外担保事项诉讼损失的承诺函》确保九有股份实际承担的损失金额低于承诺金额,弘城控股及李明先生将应九有股份的要求自行或接受盛鑫元通的指定,根据《关于承担九有股份对外担保事项诉讼损失的承诺函》对九有股份承担补充补偿责任,使九有股份在接受补偿后承担的损失金额最终不超过润泰供应链贷款担保明细表中担保本息的20%,从而保障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其中,弘城控股及李明先生将保证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在2021年度向九有股份补偿上述补偿金额的50%,在2022年度向九有股份补偿上述补偿金额中剩余的50%。

  四、对公司的影响

  在《补充协议》签署并生效以及承担补偿责任的条件成就后,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挽回承担担保责任产生的损失。

  五、备查文件

  1、《关于承担九有股份对外担保事项诉讼损失的承诺函》;

  2、《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0-149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2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向相关主体进行追偿,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尚未计提预计负债。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审理:延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边仲裁”)

  3、仲裁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禹”)涉及环保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7,258,627.6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8月30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4-022)。

  4、仲裁概述

  2010年6月24日,申请人新大禹与被申请人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了《环保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申请人新大禹承包被申请人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造纸废水处理发行工程项目。2010年6月25日,申请人开始履行合同,2010年12月30日,工程通过延边州环保局验收。被申请人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只支付了第一笔、第二笔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未支付。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设立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唯一股东,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承接了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大禹的债权、债务。

  2015年8月25日,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的方式购买了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

  5、仲裁裁决情况

  2020年4月8日,公司收到延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4延仲字1065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入(反请求被申请人)新大禹支付工程款6,235,934.62元;

  (2)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新大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以6,235,934.62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计算,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

  (3)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的反请求仲裁申请;

  (4)本案仲裁费44,569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反请求仲裁费79,055元(被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鉴定费25,0000(被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4月9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0-023)。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30日,公司与新大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承担《1065号裁决书》项下工程款本金金额人民币5,200,000元(大写:伍佰贰拾万元整,“债务承担总额”)的支付义务。

  2、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新大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中止申请文件及解除公司相关人员限制消费的申请文件。

  3、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的15日内,且新大禹已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向深圳中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中止申请文件及公司相关人员已被解除限制消费的前提下,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下同)应向深圳中院指定执行账户支付人民币5,200,000元(大写:伍佰贰拾万元整)。

  4、除支付上述债务承担总额外,公司不再承担《1065号裁决书》及《环保工程承包合同书》项下其他义务。新大禹同意放弃要求公司支付其他款项或承担其他责任的权利。

  四、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向相关主体进行追偿,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尚未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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