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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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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20083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数控”)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或“本次分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0年1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及相关公告。2020年11月11日,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上市提示性公告披露前六个月至《预案》披露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公司对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提示性公告披露前六个月(即2019年12月2日)至《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0年11月10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大族激光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二)大族数控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五)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分拆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

  1、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巢宏斌、王锋、张玲出具自查报告,作出以下说明和承诺: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依赖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次分拆上市提示性公告披露前六个月(即2019年12月2日)至《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2020年11月10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在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2、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廖世光、肖冰、彭文平、张静、王琴已出具承诺:

  “本人未参与大族激光本次分拆事项的筹划、决策过程,且本人在本次分拆的提示性公告日披露前并不知悉本次分拆事项。本人买卖、交易大族激光股票系基于对公开市场信息的判断,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本人配偶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分拆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在大族激光本次分拆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大族激光股票,除本人在自查报告中列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情形外,本人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大族激光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大族激光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大族激光。”

  除上述相关人员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为公司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账户及产品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交易是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组合投资、量化投资、融券业务券源调整和根据产品投资策略需要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安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安信证券上述账户及产品买卖大族激光股票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安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参与筹划本次分拆上市事项,自查期间,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

  关于上述持有及买卖情况,中信证券作出以下说明及承诺:

  “本单位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单位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公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本单位上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单位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情形。”

  3、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控股”)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大族控股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大族控股股票账户存在的交易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况系股票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托管行为,无实际交易或买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大族控股不存在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行为,大族控股无泄露内幕信息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相关机构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结论

  针对本次分拆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强调保密要求,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认为:根据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如前述相关人员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内容属实,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和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六、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核查范围内人员及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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