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1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9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涉讼《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事项已经分别于2016年2月15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61,683.95万元(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0)吉05民初161号、《应诉通知书》(2020)吉05民初161号等文件,获知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诉讼。

  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

  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封有顺

  第三被告:郭春林

  第四被告:赵志霞

  第五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被告: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

  第七被告:吉林紫鑫禺拙药业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22日、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30日在原告处办理38008.96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双方签订2019年(柳河)字0020号、2019年(柳河)字0023号、2019年(柳河)字0027号及2019年(柳河)字00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期限均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期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担保方式为抵押及质押;另第一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在原告处办理项目贷款30000万元,并签订2016年(柳河)字000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期限7年,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2月28日,还款方式为不定期等额,担保方式为信用。上述借款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20年柳河(保)字0002号、2019年柳河(保)字0003号、2020年柳河(保)字0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0年7月21日第一被告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第一被告应偿还原告690.22万元,截止9月14日第一被告在原告处的贷款本金余额为61,683.95元。依据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二部分第十条“违约”中10.1(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等相关内容,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10.2(3)“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贷款”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2019年(柳河)字0020号、2019年(柳河)字0023号、2019年(柳河)字0027号及2019年(柳河)字00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6年(柳河)字000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五笔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1,683.95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利息14,897,475.51元,如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由保证人即第二被告封有顺、第三被告郭春林、第四被告赵志霞、第五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各自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上述贷款;如被告一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依法按照抵押合同以及质押合同的约定,拍卖第一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作为抵押人的抵押给原告的财产以及第五被告作为质押人质押给原告的质押财产,原告对上述抵、质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告与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四笔合同号为2019年(柳河)字0020号、2019年(柳河)字0023号、2019年(柳河)字0027号、2019年(柳河)字002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合同号为2016年(柳河)字000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上共计五笔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1,683.95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14,897,475.51元。

  3.依法判令如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由保证人第二被告封有顺、第三被告郭春林、第四被告赵志霞、第五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在最高保证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依法判令如第一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依法按照抵押合同以及质押合同的约定,判令拍卖第一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作为抵押人的抵押给原告的财产以及第五被告作为质押人质押给原告的质押财产,原告对上述抵、质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三、涉讼《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决策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等申请融资额度(包括新增及原融资到期后续展)合计不超过 35 亿元,在此额度内,关于公司与各级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融资事项,公司与各级控股子公司之间(含各级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总担保额度不超过 35 亿元。

  涉讼《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15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