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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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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0-028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于今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苏01刑初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事实和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廖良茂,男,1979年12月7日生,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3、被害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龙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于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进行立案侦查,经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良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二、案件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12日,南京中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0)苏01刑初3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良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廖良茂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被害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获悉被告人已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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