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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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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0985     股票简称:淮北矿业         公告编号:临2020-064

  债券代码:110065    债券简称:淮矿转债

  转股代码:190065        转股简称:淮矿转股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履行此前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信达”)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5.8043%减少至4.9999%,不再属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信达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披露《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6),中国信达因经营需要,拟于9月3日起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1,724,124股(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2020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信达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子艾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9日

  注册资本:38,164,535,147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4945A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破产管理;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主要股东: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信达主要股东为: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信达持有公司股份126,095,842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即2,172,412,449股)的5.8043%。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26日,中国信达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7,473,142股,减持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即2,172,457,461股)的0.8043%。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信达持有公司股份108,62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不再属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二)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信达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减持规定,持续关注其减持计划的后续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8日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淮北矿业

  股票代码:6009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及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内,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三)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四)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五)法定代表人:张子艾

  (六)成立日期:1999年4月19日

  (七)注册资本:38,164,535,147元

  (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4945A

  (九)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破产管理;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十一)主要股东: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信达主要股东为:

  ■

  (十二)通讯方式: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010-63080000传真:010-6308043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含)以上权益的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信达直接持有或直接控制A股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己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及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持或减持其在淮北矿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比由5.8043%下降至4.9999%,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2020年8月13日,上市公司披露《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码:2020-046)。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26日,中国信达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17,473,142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0.8043%,剩余持股占比4.9999%,首次低于5%以下,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

  三、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性质及转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否。

  五、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前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7,473,142股,无买入行为,减持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信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国信达董事、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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