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ST中南 公告编号:2020-132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南文化”)于2020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0),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根据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中南文化重整申请【案号(2020)苏02破申10号】,并指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担任中南文化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0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发来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2破54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无锡中院同意,中南文化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现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为于2020年12月25日上午09时30分。
二、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宁路50号内无锡中院大法庭。
三、会议形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议题
会议议题暂未确定,确定后公司将及时披露。
五、会议登记事项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本次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本次债权人会议。
中南文化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24日前向管理人[联系人:吴律师、潘律师;通讯地址: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蟠龙山路37号中南文化管理人办公室;联系电话:15852774108、15861582666]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中南文化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六、风险提示
1、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了重整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股东)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股东)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果公司重整顺利进入重整程序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如果公司被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ST中南 公告编号:2020-131
中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南文化”)于2020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0):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根据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4日(下称“立案日”)裁定受理中南文化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2020)苏02破申10号】,并指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担任中南文化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0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发来的《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须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债权申报须知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债权的期限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无锡中院规定的申报期限(法院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完成债权申报。
(二)申报债权的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时即2020年11月24日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债权人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9、未到期债权,在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10、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三)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的要求
1、申报债权时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根据管理人邮寄申报材料中样本进行填写。
2、债权人(单位)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债权申报表、申报材料清单。
4、申报债权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如:合同、协议、往来帐及相关凭证、收款或付款凭证、对账单、结算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利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等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通讯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6、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以证明债权存在以及金额,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管理人如认为其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交文件材料。申报孳息或违约金涉及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列明每笔债权孳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
7、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须提交相关原件,并提交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二份,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在其提交的复印件上由债权人或其受托人签名或盖章。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8、审核债权过程中,管理人如要求审核证据原件的,申报人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交证据原件。
9、提交材料的纸张规格为A4纸,书写均应用蓝墨或炭素墨水笔。
10、材料装订顺序要求:请按《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所载材料的顺序装订
(四)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五)申报债权及填写表格需注意的问题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同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案件受理日即2020年11月24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3、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案件受理日即2020年11月24日为止(当日不计息)。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4、利息的范围: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还款或付款的违约金或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借贷合同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取的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手续费、综合费等费用按利息处理。
5、计算利息时年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债权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年利率不得超过债权申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已支付的超过年化36%的利息应当核减债权数额。
6、债权申报依据的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的,不予认定债权利息。
7、债务人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自破产案件受理日停止计息。
8、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9、基本事实项: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另外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填写清楚;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
10、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核对的,管理人不予确认申报债权。
(六)申报方式
1、本次债权申报时间:从法院出具公告之日起30日内(周一至周五,9:00-17:00)。
2、债权申报地址: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蟠龙山路37号中南文化管理人办公室;邮编:214437;联系人:吴律师15852774108潘律师15861582666。
现场申报的,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选择邮寄申报的,邮寄至债权申报地址,并请在邮寄单注明“中南文化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
(七)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宁路50号内)大法庭召开,请各位债权人及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参加时请携带身份证件。
(八)管理人特别提示
1、本《债权申报须知》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请债权人予以重点关注。本告知不视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
2、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审查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人就自身债权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间未提起诉讼的,起诉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分配,起诉后进行分配的,将根据争议债权金额作相应提存;债权人就他人债权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间提起异议诉讼,生效判决认定异议成立的,已分配部分将依法回转。
3、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4、债权人已在中南文化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并经引导人核查确认的债权将继续适用于破产重整阶段,不需另行申报;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前述债权人如发生新债权,管理人将按照已提交的预重整阶段《债权申报表》的计算方式计算新发生债权。
二、附件:
中南文化债权申报材料。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11 月26日
附件1.
债权申报须知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2020年11月2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以(2020)苏0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文化)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明确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特告之如下几点:
一、申报债权的期限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无锡中院规定的申报期限(法院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完成债权申报。
二、申报债权的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时即2020年11月24日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债权人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9、未到期债权,在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10、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三、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的要求
1、申报债权时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根据管理人邮寄申报材料中样本进行填写。
2、债权人(单位)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债权申报表、申报材料清单。
4、申报债权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如:合同、协议、往来帐及相关凭证、收款或付款凭证、对账单、结算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利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等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通讯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6、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以证明债权存在以及金额,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管理人如认为其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交文件材料。申报孳息或违约金涉及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列明每笔债权孳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
7、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须提交相关原件,并提交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二】份,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在其提交的复印件上由债权人或其受托人签名或盖章。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8、审核债权过程中,管理人如要求审核证据原件的,申报人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交证据原件。
9、提交材料的纸张规格为 A4 纸,书写均应用蓝墨或炭素墨水笔。
10、材料装订顺序要求:请按《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所载材料的顺序装订
四、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五、申报债权及填写表格需注意的问题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同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案件受理日即2020年11月24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3、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案件受理日即2020年11月24日为止(当日不计息)。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4、利息的范围: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还款或付款的违约金或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借贷合同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取的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手续费、综合费等费用按利息处理。
5、计算利息时年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债权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年利率不得超过债权申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已支付的超过年化36%的利息应当核减债权数额。
6、债权申报依据的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的,不予认定债权利息。
7、债务人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自破产案件受理日停止计息。
8、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9、基本事实项: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另外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填写清楚;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
10、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核对的,管理人不予确认申报债权。
六、申报方式
1、本次债权申报时间:从法院出具公告之日起30日内(周一至周五,9:00-17:00)。
2、债权申报地址: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蟠龙山路37号中南文化管理人办公室;邮编:214437;联系人:吴律师15852774108 潘律师15861582666。
现场申报的,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
选择邮寄申报的,邮寄至债权申报地址,并请在邮寄单注明“中南文化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宁路50号内)大法庭召开,请各位债权人及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参加时请携带身份证件。
八、管理人特别提示
1、本《债权申报须知》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请债权人予以重点关注。本告知不视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
2、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审查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人就自身债权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间未提起诉讼的,起诉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分配,起诉后进行分配的,将根据争议债权金额作相应提存;债权人就他人债权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间提起异议诉讼,生效判决认定异议成立的,已分配部分将依法回转。
3、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4、债权人已在中南文化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并经引导人核查确认的债权将继续适用于破产重整阶段,不需另行申报;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前述债权人如发生新债权,管理人将按照已提交的预重整阶段《债权申报表》的计算方式计算新发生债权。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1月24日
债权申报地址: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蟠龙山路37号中南文化管理人办公室;邮编:214437;联系人:吴律师15852774108 潘律师15861582666。
附件2.
债权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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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
债权人声明:本次提交的所有申报债权文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变造、伪造等情形,否则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盖章/签字): 申报时间:
附件4.
债权人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
附件5.
债权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公司任 职务,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
债权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本人签字确认。
附件6.
债权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①: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②: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件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1、代为申报债权;2、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或其他会议;3、代为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4、代为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5、就表决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6、提交或签收与本案相关法律文书;7、代领债权款项;8、其他 。
代理期限: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案全部处理完毕时止。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2、债权人(单位)的代理人系职工的,应当提供劳动关系的相应证明材料。
3、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及管理人。
附件7.
债权人(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①: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或与债权人亲属关系:
受委托人②: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或与债权人亲属关系: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件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1、代为申报债权;2、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或其他会议;3、代为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4、代为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5、就表决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6、提交或签收与本案相关法律文书;7、代领债权款项;8、其他。
代理期限: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案全部处理完毕时止。
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
2、债权人(自然人)的代理人系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3、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及管理人。
附件8.
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
债权人(签字/盖章):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