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
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厅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宁远喜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60,596,4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16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44,174,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1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422,1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547%。(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897,5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75,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422,1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54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0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719,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25%;反对1,362,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7%;弃权514,6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20,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40%;反对1,362,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107%;弃权514,6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5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锡海、陈必成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