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了《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公司内部公告的方式发布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公示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均为实施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5、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