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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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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189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8,500万元;利息136.54万元(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47.3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生效,驳回了本案原告方针对公司的全部诉求,免除了公司的偿债风险,对公司损益将产生正面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因与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以下简称“朝阳银行锦州分行”)及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工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2018)辽07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做出(2019)辽民终85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公司已收到锦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07民初64号,主要判决结论为:

  1、阜新工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朝阳银行锦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36.54万元(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期间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朝阳银行锦州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亿阳集团持有的光大证券流通股500万股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亿阳集团、邓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阜新工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亿阳集团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阜新工贸追偿;

  5、亿阳集团、邓伟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阜新工贸追偿。

  6、驳回朝阳银行锦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月25日、2020年1月7日和10月20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9、临2020-005和临2020-171)。

  二、涉诉事项进展:

  本案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当事人提起上诉,本案发回重审一审判决,即锦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07民初64号生效。

  三、特别说明:

  本次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生效,驳回了本案原告方针对公司的全部诉求,免除了公司的偿债风险,对公司损益将产生正面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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