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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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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20-054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集团”)于2020年11月2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6044号及《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管理公司”)因与武商集团、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广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最高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一、 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湾仔区铜锣湾告士打道311号皇室大厦2801&2802A

  代表人:周建人,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一审和二审第三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

  代表人:金琳,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五)项情形,现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请求最高院依法撤销省高院作出的(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最高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最高院依法改判被申请人:

  1)赔偿武广公司因其侵占租赁场所而受到的损失计人民币294,687,461.06元;

  2)按照重置价格赔偿其侵占武广公司的资产、设施、装修等损失计人民币1.5亿元。

  3)赔偿武广公司因其侵占、擅自使用武广公司商号、商标、客户资料、会员信息、营销统计数据等无形资产及商业秘密而受到的损失计人民币5000万元。

  上述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494,687,461.06元,为申请人根据目前案件情况调整后的诉请金额。

  3、请求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相关背景

  1、武广公司由武商集团与国际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年12月29日,合资期限为20 年,于2013年12月29日到期。注册资本2100万美元,其中:武商集团出资1071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国际管理公司出资1029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武广公司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武商集团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广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武商集团于2013年10月28日及11月13日刊登的2013-018、2013-025号公告)。

  3、武商集团于2013年11月6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2013年11月8日刊登的2013-024号公告)。武商集团于2013年12月16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武商集团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2013年12月18日及2013年12月21日刊登的2013-038、2013-039号公告)。

  4、武商集团于2013年12月13日向武广公司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武商集团与武广公司于1995年元月14日所签署的关于武广公司《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广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广公司于2013年12月29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武商集团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刊登的2013-036号公告)。

  5、武商集团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广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2014年元月7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4-001号公告)。

  6、武商集团于2014年1月7日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2014年元月10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4-002号公告)。

  7、武商集团于2014年1月16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武广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2014年3月3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2014年3月4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4-005号公告)。

  8、武商集团于2014年9月9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5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41号】(详见2014年9月10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4-026号公告)。

  9、武商集团于2015年1月21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2015年1月16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00001-1号】(详见2015年1月24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5-009号公告)。

  10、武商集团于2015年2月2日下午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国际管理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提请省高院变更诉讼请求(详见2015年2月5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5-010号公告)。

  11、武商集团于2015年4月28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2015年4月28日下达的《决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2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广公司清算组(详见2015年4月28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5-032号公告)。

  12、武商集团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案件中诉讼请求的确认说明》,国际管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将诉讼请求确认说明提交省高院(详见2016年1月21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6-001号公告)。

  13、武商集团收到武汉中院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23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4号】及《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5号】。武广公司清算组依法完成财产清理、处置以及分配工作,经裁定,终结武广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武广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收到武汉工商局准予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鄂武)外资销准字【2017】第190号(详见2017年6月1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7-013号公告)。

  14、武商集团收到省高院于2018年12月27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918,427元,由国际管理公司负担(详见2019年1月8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9-001号公告)。

  15、武商集团收到省高院送达的《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国际管理公司不服省高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详见2019年2月19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9-002号公告)。

  16、武商集团收到最高院于2019年12月25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15,237元,由国际管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2020年4月16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20-011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该案件尚未审理,对武商集团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武商集团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6044号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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