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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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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将应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4、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有权将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予以截留并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上述承诺的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辞退、或由公司董事会解聘职务。

  5、公司承诺并保证以同意本预案内容作为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业绩的完全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有可能下降,公司提醒投资者即期回报面临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填补股东回报:

  (一)坚持技术创新大力开拓市场

  在现有技术研发基础上,公司将继续增加资金和人力投入,提升研发实力、强化市场交流和客户沟通、改善研发体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标准,加强客户服务,在维持原有客户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产品应用领域,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

  (二)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运营服务中心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深交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三)严格执行并优化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对《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条件和比例、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等内容。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将予以严格执行并不断优化。

  (四)加快人才引进,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未来将引入更多技术和管理人才,研发更多新技术和产品,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进一步加快市场开拓,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五)相关承诺

  1、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若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视为未履行承诺,将依照公司本次发行时提出的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中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承诺如下: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承诺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或要求。

  (7)承诺人将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承诺人所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七、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申请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份回购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司法文书的要求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及谭天承诺

  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则:

  1、本人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声迅股份立即停止对本人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承诺

  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则:

  1、本企业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企业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企业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同意声迅股份立即停止对本企业实施现金分红计划,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了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整套申请文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律师承诺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关于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谭天及控股股东天福投资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本企业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本企业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4、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并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九、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国内安防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不仅要面对原有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更要面对不断进入的新厂家的挑战。如果公司在产品研发、成本控制、服务质量、销售网络构建、营销策略选择等方面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风险将会加大,可能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导致公司市场占有率下降。

  (二)客户集中的风险

  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0.24%、69.99%、72.45%及69.05%,客户相对集中,可能导致公司未来增长部分受制于重要客户的需求,并承受失去重要客户或大额订单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三)应收账款增长的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3,143.49万元、21,717.29万元、31,612.96万元及32,317.5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5.86%、60.84%、69.57%及77.55%。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可能将继续增加。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出现资金支付困难等情况,将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并影响公司的发展。

  (四)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经营风险

  2020年1月至今,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均已复工,人员均已到岗,本次新冠疫情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可控,日常订单及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障碍,2020年上半年业务指标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如果新冠疫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疫情出现反复或再次恶化,则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全年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51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046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发行204.60万股,网上发行1,841.40万股,发行价格为20.2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15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声迅股份”,股票代码“003004”;本次公开发行的2,046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11月26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11月26日

  (三)股票简称:声迅股份

  (四)股票代码:003004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184.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46.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046.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

  (二)公司监事会成员

  ■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注:1、天福投资持有公司2,959.00万股股份。谭政持有天福投资76.36%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公司2,259.56万股股份;

  2、合畅投资持有公司416.40万股股份。刘建文持有合畅投资3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公司124.92万股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天福投资直接持有本公司2,959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48.21%,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天福投资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7月2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句容市行政审批局于2017年10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579498732J),注册资本4,019万元,实收资本4,019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谭政,住所及主要经营地为句容市宝华镇仙林东路9号双创大厦3楼302-C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与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科技园的开发建设;科技园投资、物业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与资产管理、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科技园开发建设”。

  设立天福投资所履行的审批、登记程序如下:

  2011年6月14日,江苏省工商局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号:320000M083074),核准设立“江苏华宝安防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于2015年7月变为“江苏天福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0日,天福投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设立天福投资。同日,天福投资的股东谭天和刘孟然签署《江苏华宝安防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章程》。2011年7月27日,镇江市句容工商局核发《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11830153)公司设立[2011]第07270003号),准予天福投资设立,并核准营业执照(注册号:321183000118861)。

  天福投资系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公司,未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亦未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天福投资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天福投资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母公司)如下:

  单位:万元

  ■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北京互仁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2、实际控制人

  谭政、聂蓉及谭天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谭政与聂蓉为夫妻关系,谭天为谭政与聂蓉之子。谭政直接持有公司1,173.54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9.12%,聂蓉直接持有公司380.16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19%,谭天直接持有本公司132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15%,且谭政和谭天通过天福投资间接控制公司48.21%的股份,故谭政、聂蓉及谭天合计控制公司75.67%的股份。

  谭政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1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4060219610605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小区X号楼。

  聂蓉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3010319631103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小区X号楼。

  谭天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900312XXXX,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褐石园X楼。

  (二)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谭政和谭天除通过控股天福投资控制本公司以外,不存在投资其他企业的情况;实际控制人聂蓉不存在投资其他企业的情况。

  (三)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前十名股东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47,794名。公司发行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046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0.26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

  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04.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本次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033,420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51%,配售比例为0.01531424%;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246,792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2.06%,配售比例为0.00840000%;其他投资者获配数量为765,788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37.43%,配售比例为0.00559999%。

  本次发行中网上向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1,841.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有效申购数量为93,733,495,000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196450586%,有效申购倍数为5,090.33860倍。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弃购股数合计37,847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766,780.22元,包销比例为0.18%。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451.96万元。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京永验字(2020)第210039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643.69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78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7,808.27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97元/股(按照2019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8814元/股(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情况详细披露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产品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服务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京永阅字(2020)第410010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为:“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声迅股份2020年1-9月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声迅股份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2020年1-9月份的财务数据作为预计基础,结合在手合同及合同执行进度对2020年10-12月份的经营情况进行预计,进而获得2020年全年的预计经营业绩。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电 话:010-68086722

  传 真:010-68588615

  保荐代表人:翟晓东、李超

  项目协办人:朱三高

  联系人:翟晓东、李超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认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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