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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0-073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桑达”)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17日以电子邮件发出,会议于2020年11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之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系统”或“目标公司”)96.7186%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与交易对方协商,从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出发,拟对本次交易方案中的业绩承诺补偿安排进行调整,相关调整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业绩承诺补偿安排主要调整如下:

  1. 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

  本次调整前,根据交易对方中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集团”)、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金投”)、陈士刚及横琴宏德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德嘉业”)、横琴宏图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图嘉业)、横琴宏伟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伟嘉业”)、横琴宏景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景嘉业”)、横琴宏达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达嘉业”)、珠海宏寰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寰嘉业”)等共计十方(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交易项下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期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补偿义务人承诺,在该等年度中国系统应予实现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准)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12,000万元、52,000万元、64,000万元和80,000万元,合计208,000万元。

  本次调整不涉及业绩承诺金额的减少,仅对业绩承诺期间以交割过户时间当年作为起始年度进行了澄清与明确,具体如下:

  补偿义务人承诺,如标的资产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交割过户至本公司,则业绩承诺期应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即本次交易完成后(含当年)的四个完整会计年度,在该等年度中国系统应予实现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12,000万元、52,000万元、64,000万元及80,00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就本次交易出具的核准批文的有效期内,如标的资产于2021年1月1日(含当日)及其后交割过户的,则业绩承诺期应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即本次交易完成后(含当年)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则目标公司在前述年度应予实现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52,000万元、64,000万元和80,000万元。

  2. 业绩补偿的补偿方式

  本次调整前,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当以下情形发生时,任一补偿义务人应按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占全体补偿义务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比例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1)在业绩承诺期间的前三个承诺年度,截至任一年度当年年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截至当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85%;(2)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四个承诺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208,000万元。

  本次调整后,每一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触发的情形均按照未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的100%,比照原约定的触发情形(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85%)有所严格且不再适用业绩承诺期间各完整会计年度加总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指标,具体如下:

  如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上市公司有权在业绩承诺期内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约定的有关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当期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及股份数量,并向补偿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按照有关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一致同意,在业绩承诺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由交易各方认可并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的出具时间应不晚于上市公司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

  上市公司有权在约定期限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

  在业绩承诺期内,如截至任一会计年度当年年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截至当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100%,则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购买资产项下的股份发行价格

  上述补偿应按照逐年补偿的方式补偿,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额小于0时,按0取值。

  3. 解除质押安排

  本次调整前,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中的陈士刚、宏德嘉业、宏图嘉业、宏伟嘉业、宏景嘉业、宏达嘉业、宏寰嘉业(以下合称“反担保方”)为向中国电子集团履行反担保措施目的,同意在对价股份发行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股份向中国电子集团进行质押并办理登记手续;中国电子集团及反担保方认可并承诺,该等对价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及2023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期末减值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应优先用于履行反担保方在本次交易项下的潜在补偿义务。

  本次调整后,反担保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再向中国电子集团质押对价股份,充分用于保障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的履行,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一致同意自《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反担保方以对价股份向中国电子集团出具质押的相关全部安排。补偿义务人各自承诺,在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股份按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公开承诺解禁之前,不通过质押股份、注销或清算或解散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在任何情况下本次交易项下的盈利预测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应为最优先顺位的债务、对价股份应优先用于履行本次交易项下的补偿义务,于未来质押对价股份(如有)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上述股份具有潜在补偿义务的情况,并届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履行补偿义务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综上所述,本次调整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进一步得以澄清及明确,补偿义务人履行补偿义务的触发情形按照期间内以未达到任一年度承诺净利润的100%为准且不再适用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标准。补偿义务人不再向中国电子集团质押对价股份,对价股份将由补偿义务人充分用于履行本次交易项下的补偿义务。上述安排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刘桂林、曲惠民、谢庆华、吴海、徐效臣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反馈意见,并编制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登载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刘桂林、曲惠民、谢庆华、吴海、徐效臣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公司拟与补偿义务人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拟与交易对方共同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盈利补偿的补偿方式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期间损益等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的约定。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刘桂林、曲惠民、谢庆华、吴海、徐效臣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0-074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盈利预测及补偿方案

  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桑达”)拟发行股份购买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系统”或“目标公司”)96.7186%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20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之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情况

  2020年11月22日,公司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集团”)及其关联方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集团”)、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金投”)、陈士刚及横琴宏德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德嘉业”)、横琴宏图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图嘉业)、横琴宏伟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伟嘉业”)、横琴宏景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景嘉业”)、横琴宏达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达嘉业”)、珠海宏寰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寰嘉业”)等共计十方(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在原《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及细化了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方面的约定,具体如下:

  1. 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

  本次调整前,根据补偿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交易项下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期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补偿义务人承诺,在该等年度中国系统应予实现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准)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12,000万元、52,000万元、64,000万元和80,000万元,合计208,000万元。

  本次调整不涉及业绩承诺金额的减少,仅对业绩承诺期间以交割过户时间当年作为起始年度进行了澄清与明确,具体如下:

  补偿义务人承诺,如标的资产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交割过户至本公司,则业绩承诺期应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即本次交易完成后(含当年)的四个完整会计年度,在该等年度中国系统应予实现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12,000万元、52,000万元、64,000万元及80,00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就本次交易出具的核准批文的有效期内,如标的资产于2021年1月1日(含当日)及其后交割过户的,则业绩承诺期应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即本次交易完成后(含当年)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则目标公司在前述年度应予实现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52,000万元、64,000万元和80,000万元。

  2. 业绩补偿的补偿方式

  本次调整前,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当以下情形发生时,任一补偿义务人应按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占全体补偿义务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比例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1)在业绩承诺期间的前三个承诺年度,截至任一年度当年年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截至当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85%;(2)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四个承诺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208,000万元。

  本次调整后,每一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触发的情形均按照未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的100%,比照原约定的触发情形(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85%)有所严格且不再适用业绩承诺期间各完整会计年度加总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指标,具体如下:

  如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上市公司有权在业绩承诺期内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约定的有关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当期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及股份数量,并向补偿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按照有关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一致同意,在业绩承诺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由交易各方认可并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的出具时间应不晚于上市公司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

  上市公司有权在约定期限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

  在业绩承诺期内,如截至任一会计年度当年年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截至当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100%,则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购买资产项下的股份发行价格

  上述补偿应按照逐年补偿的方式补偿,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额小于0时,按0取值。

  3. 解除质押安排

  本次调整前,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中的陈士刚、宏德嘉业、宏图嘉业、宏伟嘉业、宏景嘉业、宏达嘉业、宏寰嘉业(以下合称“反担保方”)为向中国电子集团履行反担保措施目的,同意在对价股份发行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股份向中国电子集团进行质押并办理登记手续;中国电子集团及反担保方认可并承诺,该等对价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及2023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期末减值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应优先用于履行反担保方在本次交易项下的潜在补偿义务。

  本次调整后,反担保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再向中国电子集团质押对价股份,充分用于保障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的履行,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一致同意自《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反担保方以对价股份向中国电子集团出具质押的相关全部安排。补偿义务人各自承诺,在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股份按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公开承诺解禁之前,不通过质押股份、注销或清算或解散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在任何情况下本次交易项下的盈利预测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应为最优先顺位的债务、对价股份应优先用于履行本次交易项下的补偿义务,于未来质押对价股份(如有)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上述股份具有潜在补偿义务的情况,并届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履行补偿义务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综上所述,本次调整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进一步得以澄清及明确,补偿义务人履行补偿义务的触发情形按照期间内以未达到任一年度承诺净利润的100%为准且不再适用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标准。补偿义务人不再向中国电子集团质押对价股份,对价股份将由补偿义务人充分用于履行本次交易项下的补偿义务。上述安排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重组方案的其他内容不涉及更改。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盈利预测补偿安排的调整主要为业绩补偿方式的调整和质押安排的解除,不涉及本次交易作价的调整及承诺净利润数额的改变。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规定,由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均不发生变化,因此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三、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程序

  2020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之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的议案》等议案,并与补偿义务人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调整方案及材料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交易所涉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调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且经深桑达于2020年8月2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已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业绩承诺补偿方案进行调整,因此,本次调整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0-075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晚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66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收到反馈意见后,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认真研究和落实,积极推进《反馈意见》相关回复工作,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666]号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股票代码:000032          股票简称:深桑达A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告编号:2020-076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及摘要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系统”)96.7186%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预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之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2020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666]号(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针对《一次反馈意见》所列问题,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对本次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披露和完善,出具并披露《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本次补充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修订说明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均与重组报告书中的释义相同):

  ■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0-077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补充协议(二)及业绩承诺补偿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桑达”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5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系统”)96.7186%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或“本次重组” )。

  经公司2020年1月2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7月31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5名交易对方于2020年1月20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于2020年7月31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0名补偿义务人于2020 年7月31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1月22日、2020年8月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公司于 2020 年11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方于2020年11月22日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 15 名交易对方拟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修订和补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经友好协商,2020年11月22日公司(甲方)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 15 名交易对方(乙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期间损益

  1、为避免疑义,各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的过渡期为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到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之间的期间。

  2、为避免疑义,各方一致确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五条“标的资产的交割及期间损益”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第四条“期间损益”及其各自项下条款所提及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均系指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即2020年2月29日。

  3、各方进一步确认,在任何情况下,本次交易的过渡期及期间损益的认定及计算,均不涉及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本次交易审计基准日的变更(如有)对本次交易的过渡期及期间损益不产生影响。

  (二)其他

  1、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后成立,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10.1条约定的各项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2、本协议应作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有约定的或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本次交易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有所调整,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公司与补偿义务人拟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修订和补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经友好协商,于2020年11月22日公司(甲方)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 10名补偿义务人(乙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

  (一)盈利预测补偿约定

  1、本次交易项下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期具体约定如下:

  (1)如标的资产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交割过户至甲方,则业绩承诺期应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即本次交易完成后(含当年)的四个完整会计年度;或

  (2)如在中国证监会就本次交易出具的核准批文有效期内,标的资产于2021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交割过户的,则业绩承诺期应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即本次交易完成后(含当年)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不再包括2020年度。

  为免疑义,该等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为乙方全体。本条项下的本次交易完成或交割过户均以标的资产所代表的目标公司96.7186%股权的股东变更为甲方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

  2、补偿义务人承诺,如标的资产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交割过户至甲方,则目标公司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2,000万元、52,000万元、64,000万元及80,000万元;如标的资产于2021年1月1日(含当日)及其后交割过户的,则目标公司在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52,000万元、64,000万元和80,000万元。

  3、各方同意,目标公司于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如下原则计算:

  (1)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甲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2)净利润指目标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若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成功实施,在计算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的实际净利润时应扣除募集资金投入带来的影响,包括:(i)已投入募集资金所产生的募投项目经营收益或经营亏损;(ii)暂未使用的其余应用于目标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益;及(iii)如深桑达以借款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目标公司,还应扣除该等借款的相应利息。

  4、各方一致确认,在业绩承诺期任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甲方有权适时(不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协议项下所述目标公司的实现净利润进行审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目标公司的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将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5、如目标公司在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甲方有权在承诺期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当期需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并向补偿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6、补偿计算方式。

  (1)补偿义务人应以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对价股份对甲方进行补偿。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

  在业绩承诺期内,如截至任一会计年度当年年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截至当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补偿义务人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逐年补偿,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额小于0时,按0取值;往期已补偿的股份数额不予冲回。

  (2)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需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3)补偿义务人就应补偿股份数所获得的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向甲方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税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如甲方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返还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4)在计算得出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当年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后,该等股份将由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30日内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乙方在此承诺届时将同意并配合甲方办理股份回购注销事宜。

  7、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四个月内,甲方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标的资产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010155号”《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则补偿义务人中的每一方应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其各自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占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比例,以对价股份对甲方另行补偿,计算公式为:应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补偿义务人因目标公司未实现承诺净利润已补偿及应补偿的股份总数。

  补偿义务人因标的资产减值而需对甲方另行补偿的,适用本协议第2.6.2条至第2.6.4条的约定。

  8、补偿义务人应按比例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任一补偿义务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比例等于该补偿义务人在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占补偿义务人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之比例。

  9、乙方中的每一方各自累计补偿金额不应超过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转让标的资产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

  (二)锁定期补充安排

  1、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以目标公司股权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除需遵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4.1.7条约定的锁定期安排外,还需遵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

  2、乙方一至乙方十在本次交易中以目标公司股权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在(i)《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4.1.7条第(1)项约定的锁定期届满后及(ii)目标公司实现本协议项下2023年承诺净利润或乙方一至乙方十履行完毕2023年盈利补偿及期末减值补偿义务(以孰晚为准),其认购的对价股份方可一次性解禁。

  3、为向乙方一履行为目标公司特定金融债务提供反担保措施之目的,乙方二至乙方八同意在对价股份发行后3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一签署反担保协议。

  尽管如前述约定,各方确认并承诺,该等反担保协议应不涉及对价股份的质押;如发生反担保实现的情形,则应在乙方二至乙方八各自全面履行完毕业绩承诺期全部的盈利预测补偿及期末减值补偿义务的前提下,乙方二至乙方八方可向乙方一履行反担保义务。

  在乙方二至乙方八各自全面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之前,目标公司若发生违约导致乙方一承担了担保责任,则乙方一应将仅向目标公司追偿而不要求乙方二至乙方八承担反担保义务,相应地,乙方二至乙方八同意,乙方一相应的担保追偿权将延续至乙方二至乙方八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后二年。

  各方同意,任何情况下本协议项下的盈利预测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应为最优先顺位的债务、履行或给付,乙方二至乙方八的对价股份应优先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前述反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义务应在任何情况下劣于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

  4、除上述第3.3条之外,乙方各自承诺,在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股份按本协议的约定及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公开承诺解禁之前,不通过质押股份、注销或清算或解散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对价股份应优先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于未来质押对价股份(如有)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上述股份具有潜在补偿义务的情况,并届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履行补偿义务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三)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各方确认,本协议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如本协议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存在冲突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补偿的方式、对价股份与目标公司潜在债权的履行顺位关系等,应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附属协议,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进行修改,本协议亦应相应进行修改。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本协议亦应解除或失效。

  (五)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

  1、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因下列原因导致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或者利润延迟实现的,本协议各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对前述约定的补偿数额予以调整:发生签署本协议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骚乱、罢工等社会性事件。上述自然灾害或社会性事件导致置入资产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经营陷入停顿或市场环境严重恶化的,各方可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制定其他业绩考核方式,或者免除或减轻乙方的补偿责任。

  2、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鉴定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和其他仲裁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三、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公司于2020年11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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