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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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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案的公告》载明的优先股发行方案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对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规定,来确定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属性,我们认为五矿资本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权益工具的确认条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该优先股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从五矿资本拟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的发行条款来看,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无明确的到期期限,无回购义务,且五矿资本作为发行人有权选择赎回,而不受其他方控制。因此五矿资本能够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另外,公司有权全部或者部分取消本次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因此,发行人回购优先股和付息,不论其发生可能性大小,均为发行人有权自主决定的事项,投资人无权要求发行人回购优先股或者付息。发行人能够避免以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者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因此,五矿资本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符合该项规定。

  (二)该优先股不属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

  五矿资本本次优先股发行条款无转换成公司普通股的约定,未来没有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也不存在以自身权益工具交换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情形。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综上所述,该优先股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也不属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因此,我们认为五矿资本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会计处理上符合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条件。”

  三、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发放的股息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发放的股息不能在税前列支。如果未来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优先股股息的税务处理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将依照相关要求调整本次优先股股息发放的税务处理方式。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对股本、净资产及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以2020年6月30日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为基准,假设公司2020年6月30日成功发行优先股8,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800,000万元,则本次发行对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

  注: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

  2、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存货)/期末流动负债

  4、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5、营运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按照本次优先股募集800,000万元(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发行规模和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净资产静态测算,预计公司净资产将提高19.76%;从偿债能力来看,本次发行后,公司流动比率由0.89倍提升至0.99倍,速动比率由0.88倍提升至0.99倍,短期偿债能力增强;同时,本次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4.06%。

  (二)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上升,在募集资金的效益尚不能完全得到发挥的情况下,公司短期内的净资产收益率会有所下降。但从中长期看,本次募集资金带来的净资产规模的增长将带动公司业务规模扩大,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利润水平。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净资产的使用效率,以获得良好的净资产收益率。

  (三)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发行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的影响结果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权益,公司的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均将有所提升;二是本次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将影响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息率将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在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优先股募集资金所产生的盈利增长预计可超过支付的优先股股息,未来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因本次优先股发行而有所下降的可能性较低。

  五、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公司下属子公司资本监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对五矿信托监管指标的影响

  五矿信托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实行净资本管理,确立了以净资本管理为核心的业务发展模式和管理体系。

  假设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短期不受影响,募投项目增资金额550,000万元中的250,000万元用于认购货币基金、中短债券型基金等高流动性低风险产品,300,000万元用于认购信托产品,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前后五矿信托的主要监管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对五矿证券监管指标的影响

  五矿证券依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实行净资本管理,确立了以净资本管理为核心的业务发展模式和管理体系。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前后五矿证券(母公司口径)的主要监管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六、投资者与本次优先股有关的税务事项

  本次优先股的投资者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法律、法规及有关机构的规定。下述分析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中证登的规定做出的。除个别税种外(如印花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未针对投资优先股的税务处理做出专门明确规定。本次优先股作为权益性投资工具,本募集说明书以下作出的税务分析主要参考目前关于投资权益工具税务处理的相关法规。如果未来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或相关主管部门就优先股投资与交易出台专门的税务法规,下述税务分析中所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或新出台的优先股投资与交易的专门税务法规执行。下列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投资者纳税依据,也不涉及投资本次优先股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投资者应就有关事项咨询财税顾问,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一)优先股交易与转让

  优先股交易与转让环节主要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三个税项。具体情况如下:

  1、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37号),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责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9号),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2、增值税

  (1)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的相关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社会保障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3)其他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等金融商品,以及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等其他金融商品,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其他投资者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缴纳增值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所得税

  (1)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个人转让除上市公司限售股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对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他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等财产获得的差价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转让股权等财产的其他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优先股股息发放

  优先股股息发放环节主要涉及所得税。目前尚无针对优先股股息发放的所得税税务规定,由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所支付的股息采用税后列支的方式,因此参考普通股分红的所得税税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0%。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法人投资者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4、社会保障基金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的规定,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其他投资者所得税相关规定

  除上述提及的投资者外,其他投资者取得优先股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优先股赎回

  优先股赎回环节可参照优先股转让环节适用的相关税收政策。若未来财政、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对优先股赎回出台专门的税务法规,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已发行在外的优先股简要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除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外,公司无已发行在外的优先股。

  八、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

  公司聘请中诚信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于2020年7月8日出具的《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优先股的信用等级为AA+。

  九、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及主要业务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投资者可在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中查阅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等。

  (一)公司概况

  ■

  五矿资本为控股平台公司,主要通过全资子公司五矿资本控股来控股所属金融牌照公司:五矿信托、外贸租赁、五矿证券及五矿经易期货。上述公司分别经营信托业务、金融租赁业务、证券业务及期货业务。

  (二)公司历史沿革

  1、设立时至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股权变动

  1999年7月2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设立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国经贸企改[1999]718号),同意由原冶金工业部长沙矿冶研究院、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工业部第四十八研究所、长沙银佳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南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6,670万股。1999年7月22日,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开元所[1999]内验资第027号),对金瑞科技截至报告出具日的实收股本进行了审验。

  1999年8月31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股权结构

  2000年5月12日,金瑞科技召开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与上市A股的议案》。2000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73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4,000万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2000年12月26日,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开元所[2000]内验资第066号)对金瑞科技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4,000万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后的实收股本进行了审验。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变为10,670万股。

  2000年12月27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金瑞科技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来的历次股权变动

  (1)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

  2006年4月5日,国资委出具国资产权[2006]338号文《关于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金瑞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的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股权分置方案。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18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5股股票,非流通股股东共计向流通股股东支付20,000,000股股票。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仍为10,670万股。

  (2)2007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7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即以2006年12月31日总股本10,67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派0.40元,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10,670万股变更为16,005万股。2008年4月16日,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南验字[2008]第YA1-015号)对金瑞科技截至2007年12月31日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

  2008年4月22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金瑞科技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2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2012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62号),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528万股新股。2013年3月29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职湘QJ[2013]485号)对金瑞科技于2013年3月非公开发行35,278,745股人民币普通股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变更后的总股本为195,328,745股。

  (4)2013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以2013年4月1日公司总股本195,328,74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195,328,74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90,657,490股。2013年11月22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3]1470号)对本次转增股本进行了审验。

  2013年11月29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金瑞科技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议案。2015年4月29日,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77号),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000万股新股。2015年7月3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5]10644号)对金瑞科技于2015年7月非公开发行60,598,911股人民币普通股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变更后的总股本为451,256,401股。

  2015年10月27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金瑞科技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017年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59号),核准公司向五矿股份发行1,757,017,625股股份、向深圳市金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7,146,285股股份、向惠州市国华企业有限公司发行1,557,536股股份、向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6,959,714股股份、向经易金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15,236,167股股份、向久勋(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发行3,653,927股股份、向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17,155,862股股份、向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71,862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477,832,509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完成五矿股份持有的五矿资本控股100%股权,深圳市金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惠州市国华企业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五矿证券3.3966%股权,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易金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久勋(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五矿经易期货10.40%股权的交割手续,相对应发行的股份数为1,801,571,248股。

  2017年1月5日,公司完成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五矿信托1.86%的股权的交割工作,对应发行股份数为17,727,724股。

  2017年1月10日,公司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新增1,477,832,509股的发行工作。

  2017年1月20日,公司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451,256,401股增加至3,748,387,882股。

  (7)2019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即以公司现有股本3,748,387,8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67,845.82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共计转增749,677,57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498,065,459股。

  2019年11月15日,五矿资本完成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三)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制关系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概况

  (1)公司控股股东概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五矿股份直接持有公司47.07%股份,并通过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3.35%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50.42%。五矿股份的概况如下所示:

  ■

  截至2020年6月30日,五矿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五矿股份设立于2010年12月16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设立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10]1414号),中国五矿以实物、现金、股权等经营性资产出资,联合国新控股、五金制品,共同发起设立五矿股份。

  截至2020年6月30日,五矿股份合并报表口径总资产为4,527.44亿元,净资产为597.36亿元;2020年1-6月五矿股份实现合并口径营业收入1,218.48亿元,净利润9.48亿元。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概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五矿直接持有五矿股份87.54%的股权,中国五矿通过五矿股份间接持有五矿资本50.42%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概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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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五矿由原中国五矿和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两个世界500强企业战略重组而成,是以金属矿产为核心主业、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2020年世界500强排名92位,总部位于北京。截至2019年末,中国五矿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2.16万亿元,境外机构、资源项目与承建工程遍布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五矿合并报表口径总资产为9,697.91亿元,净资产为2,283.95亿元;2020年1-6月中国五矿实现合并口径营业收入3,111.20亿元,净利润61.03亿元。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五矿股份及中国五矿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等情况。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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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人员情况

  任珠峰,董事长,男,1970年9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工程师、助理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业务中心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

  莫春雷,董事,男,1967年8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曾任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兼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全面深化改革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直属纪委委员,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赵立功,董事、总经理,男,1971年8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建华,董事,男,1963年11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会计师。曾任五矿总公司香港企荣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五矿总公司企荣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五矿盐湖有限公司监事。

  刘毅,董事,男,1960年7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院长助理,中国京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副总经理,中冶建筑研究总院副院长,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副院长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吴立宪,董事,男,1963年7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西石门铁矿总会计师,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财务部部长,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副总会计师,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五矿矿业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单飞跃,独立董事,男,1965年7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法学教授。曾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明,独立董事,男,1966年11月生,致公党党员,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会计学专业研究员。曾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务会计研究室副研究员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研究员、会计学博士生导师,致公党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及管理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乐寿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程凤朝,独立董事,男,1959年6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研究员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曾任中央汇金公司外派工商银行董事及外派农业银行董事和光大集团监事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人员情况

  杜维吾,监事会主席,男,1965年11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新材料事业部党总支书记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五矿盐湖有限公司董事,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唐小金,监事,男,1962年2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五矿总公司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五矿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铝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北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闫立军,监事,男,1961年1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冶阿根廷铁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副部长、企业文化部副部长,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中冶集团暨中国中冶党群工作部(企业文化部)副部长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五矿矿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吕静,职工监事,女,1978年12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专项审计与综合管理部部门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风控审计部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风控审计部总经理。

  董岩,职工监事,男,1979年3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政工师。曾任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党委办公室团委书记,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党委办公室团委书记,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党群工作部部长,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

  3、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晓东,副总经理,男,1962年12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会计师。曾任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业务中心总监、副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高红飞,副总经理,男,1962年9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业务中心总监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刘国威,副总经理,男,1970年7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会计师、国际商务师。曾任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纪委委员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樊玉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女,1967年11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纪委委员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郭泽林,副总经理,男,1988年12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治理与投资者关系处副处长,国内市场开发部副部长兼新兴产业开发处处长;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周敏,董事会秘书,女,1980年3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曾任五矿信托合规法务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兼合规法务部总经理;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法务部总经理。

  (六)公司的组织结构及股权投资情况

  1、发行人组织构架图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内部组织构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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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分支机构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分支机构共计75家,其中,五矿证券共有50家分支机构,五矿经易期货共有25家分支机构。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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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五矿资本持有五矿资本控股100%股权。五矿资本控股为控股型公司,主要经营长期性股权投资业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长期性股权投资业务方面,五矿资本控股控股了五矿信托、外贸租赁、五矿证券和五矿经易期货,参股了安信基金、绵阳商行等金融机构,分别经营信托、金融租赁、证券、期货、基金、商业银行等业务。

  截至2020年6月30日,五矿资本控股注册资本2,571,020.00万元,合并口径总资产12,567,441.66万元,净资产3,994,777.38万元;2020年1-6月,五矿资本控股实现合并口径营业收入737,837.97万元,净利润235,273.69万元。

  (2)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五矿资本控股间接持有五矿信托78.002%股权。五矿信托的主要业务为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

  截至2020年6月30日,五矿信托注册资本600,000.00万元,总资产1,730,372.81万元,净资产1,531,733.17万元;2020年1-6月,五矿信托实现营业收入190,289.89万元,净利润146,361.15万元。

  (3)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五矿资本控股间接持有外贸租赁93.21%股权。外贸租赁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为主。

  截至2020年6月30日,外贸租赁注册资本516,613.19万元,总资产6,058,373.43万元,净资产960,764.05万元;2020年1-6月,外贸租赁实现营业收入189,230.01万元,净利润43,574.91万元。

  (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五矿资本控股间接持有五矿证券99.76%股权。五矿证券作为全牌照业务券商,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等。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由五矿证券的私募基金子公司五矿金通开展,另类投资业务由五矿证券的另类子公司五矿金鼎开展。

  截至2020年6月30日,五矿证券注册资本729,167.89万元,合并口径总资产2,337,241.28万元,净资产807,983.62万元;2020年1-6月,五矿证券实现合并口径营业收入78,407.37万元,净利润21,568.33万元。

  (5)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五矿资本控股间接持有五矿经易期货99.00%股权。五矿经易期货开展的主要业务为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及国际业务。其中,风险管理业务由其子公司五矿产业金融开展,国际业务由其子公司五矿经易金服开展。

  截至2020年6月30日,五矿经易期货注册资本271,515.15万元,合并口径总资产1,493,250.89万元,净资产399,231.85万元;2020年1-6月,五矿经易期货实现合并口径营业收入280,647.89万元,净利润5,933.73万元。

  (6)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子公司五矿证券持有五矿金通100.00%股权。五矿金通的主要业务为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截至2020年6月30日,五矿金通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总资产20,117.27万元,净资产20,096.32万元;2020年1-6月,五矿金通实现营业收入355.25万元,净利润10.35万元。

  (7)五矿金鼎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子公司五矿证券持有五矿金鼎100.00%股权。五矿金鼎的主要业务为另类投资业务。

  截至2020年6月30日,五矿金鼎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总资产30,661.95万元,净资产30,594.41万元;2020年1-6月,五矿金鼎实现营业收入531.19万元,实现净利润381.92万元。

  (8)五矿产业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子公司五矿经易期货持有五矿产业金融100.00%股权。五矿产业金融是五矿经易期货全资的风险管理子公司,主要从事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等。

  截至2020年6月30日,五矿产业金融注册资本70,00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104,668.65万元,净资产75,066.23万元;2020年1-6月,五矿产业金融实现营业收入242,714.28万元,净利润358.38万元。

  (9)五矿经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子公司五矿经易期货持有五矿经易金服100.00%股权。五矿经易金服主要业务为期货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截至2020年6月30日,五矿经易金服注册资本2,469.29万元人民币,总资产7,634.42万元,净资产2,150.17万元;2020年1-6月,五矿经易金服实现营业收入343.11万元,净利润9.78万元。

  (10)深圳市琛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子公司五矿经易期货持有琛达投资100.00%股权。琛达投资主要业务为投资与资产管理。

  截至2020年6月30日,琛达投资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968.57万元,净资产968.56万元;2020年1-6月,琛达投资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0.02万元。

  4、发行人主要合营、联营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主要合营、联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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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五矿资本控股间接持有安信基金39.84%股权。安信基金为各类客户提供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等专业理财服务,其主营业务主要可以分为公募基金业务和专户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2020年6月30日,安信基金注册资本50,625.00万元,总资产83,075.77万元,净资产60,550.58万元;2020年1-6月,安信基金实现营业收入26,678.03万元,净利润3,080.16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安信基金管理的公募基金总资产规模652.94亿元,其中股票型53.64亿元,混合型211.87亿元,债券型279.22亿元,指数型(含FOF)12.62亿元,货币型95.59亿元;专户资产管理规模92.90亿元。

  (2)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五矿资本控股间接持有绵阳商行20.00%股权。绵阳商行业务主要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

  截至2020年6月30日,绵阳商行注册资本124,400.00万元,合并口径总资产11,109,472.96万元,净资产650,732.31万元;2020年1-6月,绵阳商行实现合并口径营业收入136,058.18万元,净利润49,012.54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绵阳商行各项存款余额831.42亿元,同比增长27.74%;各项贷款余额572.61亿元,同比增长26.79%;不良贷款率1.87%,同比下降0.0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88.88%,同比增加29.77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1.58%,高于监管标准1.08个百分点。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要业务构成情况

  公司为控股平台公司,主要通过全资子公司五矿资本控股来控股所属金融牌照公司:五矿信托、外贸租赁、五矿证券及五矿经易期货。上述公司分别经营信托业务、金融租赁业务、证券业务及期货业务。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资质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主要业务资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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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所处行业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属于金融业中的J69其他金融业。

  1、金融控股行业

  (1)行业主管部门

  201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初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财政部负责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管理。

  (2)金融控股行业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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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26日,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设立与许可、公司治理、并表与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系统化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股东资质监管、股权结构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①设立市场准入许可,确立“一行两会”的监管格局

  在适用范围上,主要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在监管机制上,办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需由央行审批,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银保监会、证监会则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②明确主要股东资质,强化资金来源真实性和资本运用合规性监管

  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资质,主要股东应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禁止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行为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

  ③强化股权结构管理,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规范

  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简明、清晰、可穿透,禁止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反向持股、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在并表与风险管理方面,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者客户的消费权益,此外,对并表后的金融控股集团的资产负债率、资本充足率、资本补充也提出要求。

  (3)金融控股市场概况

  2002年,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三家机构经批准试点成立综合金融控股集团,是我国最早的一批金控公司。在2005年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和2007年的全国金融会议中,中央进一步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标志着金控公司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

  2005年以后,国内首先放开了商业银行的金融管制,银行先后获准进入基金、金融租赁、保险等领域:2005年,国家颁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入股金融租赁公司;2009年颁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获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以五大行为代表的众多商业银行通过设立或入股金融子公司的方式逐步形成了综合化经营的局面。与此同时,一些非银金融机构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等大型机构搭建金控平台作为公司发展的战略转型方向,最终形成了一批实力雄厚的老牌金控公司。

  2012年《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发布,国家继续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随后出现了大批非银机构组建的金控平台。2012年开始,我国逐步放开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限制,特别是在2015年宽松的金融政策环境下,大量民企金控公司产生。在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金控公司可以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加快国有资产的资本化、提供产融结合的平台,因此成为众多央企和地方企业国改的重要手段,催生了一批央企金控和地方金控平台。

  近年来我国开始逐步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系,规范金控公司的运营与发展: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最高决策层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提出要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补齐监管短板;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强调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2019年要推动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控股机构的监管体系进行了初步构建。

  2、信托行业

  (1)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国信托行业主要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中国信托业协会监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信托业协会是经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信托业自律组织。中国银保监会的集中监管和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相结合,构成了我国信托行业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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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信托市场概况

  ①行业现状

  我国信托行业自1979年正式恢复经营以来,先后经历了1979年至1986年初期发展阶段、1987年至2001年探索发展阶段、2002年至2006年规范经营阶段和2007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

  2013Q1-2019Q4信托资产规模、同比增速及环比增速(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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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4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为21.6万亿元,较2018年年末的22.7万亿元同比下降4.85%,小于2018年同期的13.50%。

  2018年以来,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以单一信托为主的通道业务受限,信托公司利用自身制度优势逐步推进转型。2019年,信托公司加强财富渠道建设,注重培养主动管理能力,集合资金信托占比进一步提升,新增信托资产来源结构优化趋势明显,发展质量提升。财产权信托尤其是资产证券化等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发展较快,行业转型初见成效。

  2015年Q1-2019年Q4所有者权益变动(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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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2019年,我国信托行业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截至2019年4季度末,68家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规模达到6,316.27亿元,较2018年末增加566.97亿元,增速为9.86%。从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来看,截至2019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实收资本为2,842.4亿元,较2018年末增加188.25亿元,占所有者权益比重45%,比2018年末下降1.16个百分点;未分配利润为1,819.13亿元,较2018年末增加188亿元,增速为11.53%,占所有者权益比重28.8%,较2018年同期上升0.43个百分点;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为291.24亿元,比2018年末增加30.53亿,增速为11.71%,占所有者权益比重4.61%。

  2011-2019年经营收入(亿元)、净利润(亿元)及其同比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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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2019年,信托行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经营业绩稳步提升。2019年1-4季度,信托业累计实现经营收入1,200.12亿元,较2018年度增加59.49亿元,同比增幅5.22%,与2018年度的-4.2%相比,增速提高了9.42个百分点,扭转了信托行业经营收入下滑的态势。

  2010-2019年信托业务收入(亿元)及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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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从收入结构看,2019年度信托行业整体信托业务收入累计达833.82亿元,较2018年度增加52.06亿元,占比69.48%;固有业务收入累计为341.24亿元,较2018年度增加30.88亿元,占比28.43%。总体上看,2019年度,信托业务收入仍占经营收入的主导地位且占比逐步提升,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

  ②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1)按照监管要求继续压降通道类业务,管控房地产等传统融资类业务,实现融资类业务的合理控制甚至逐步压降

  2020年3月份,各地银保监局要求信托公司继续压降信托通道业务,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过渡期整改要求,制定年度“去通道、去嵌套”整改计划和融资类信托压缩计划。随着金融领域监管加强和稳杠杆政策持续,信托公司仍需要继续压降通道类业务,管控房地产等传统融资类业务,实现融资类业务的合理控制甚至逐步压降。

  2)大力开展服务信托业务

  2019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其中在培育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中要求,信托公司要积极发展服务信托、财富管理信托和慈善信托的本源业务,将服务信托作为支撑信托行业转型的“三驾马车”之一。

  3)积极开展证券市场投资和股权投资等投资类业务

  从资本监管的要求来看,未来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占用资本可能明显提升,一方面对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求信托公司努力培养自身的投资能力,逐渐摆脱对融资类业务的过度依赖,从规模优先转变为质量优先的增长模式。信托公司由于业务的综合性、灵活性和敏锐性,在引导资本进入实业、服务实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未来,信托公司要培养标准化产品投资团队和投资能力,努力提升资产判断和把控能力,加大股权投资业务拓展力度,逐步提升主动投资管理能力。

  (下转A7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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