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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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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78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20)津0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融钰集团”)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津0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披露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2)。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淘车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海兰路55号1幢01室1203-2层。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博胜公司”或“宁波融钰博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梅山海兰路55号l幢01室12-1-4。

  (三)诉讼及反诉请求

  1、海淘车公司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购车款55,910,1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自2018年1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3月9日为17,431,326元)(两项诉讼共计73,341,426元)。

  (3)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2、融钰博胜公司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的编号为RYBS201806001A《汽车销售合同》;

  (2)判令海淘车公司返还融钰博胜公司购车款 24,009,900 元;

  (3)反诉费由海淘车公司承担 。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津01民初472号,判决结果如下:

  1、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 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剩余车款55,910,100 元;

  2、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支付全部购车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到宁波梅梅山港自行提取车辆,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协助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提车事宜;

  3、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全部货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销售发票、车辆的一致性证书、关单、商检单相关随车文件移交给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驳回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08,507 元, 由宁波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7, 091 元,由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1,416 元;本案反诉受理费 161,849.5元,由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宁波融钰博胜准备递交上诉状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本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0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将宁波融钰博胜100%股权转让给北京盛元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双方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实施完成后,宁波融钰博胜将不再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述诉讼将不会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01民初472号。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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