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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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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洪城水业 股票代码:600461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98号)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 http://www.cninfo.com.cn 网站。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相关章节。

  一、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出具的《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洪城水业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至本次债券本息的约定偿付日止),东方金诚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二、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债券存续期间若出现严重影响公司业绩及偿债能力的事项,本次债券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大偿付风险。

  三、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

  (一)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分配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

  (3)利润分配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满足公司实际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需求的现金分红政策。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实现盈利时,在符合《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时,公司按年以现金形式分红,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但在公司快速增长时,考虑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等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按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孰低原则);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4、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会应先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常设电话、公司电子邮箱、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且含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现金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5)公司应通过各类合法措施切实保障各类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股东大会应依法对利润分配预案实施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股东投票权。

  (6)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7)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公司监事会应就现金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意见。

  5、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洪城水业未来三年(2018-2020年)分红规划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

  3、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应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3)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2)为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未来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按孰低原则)。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照本规划第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2)公司对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并保证规划调整或变更条件和程序的合规和透明。

  (三)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未对2017年利润进行分配。

  (2)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总股本789,593,6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1.7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134,230,916.25元。

  (3)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总股本948,038,3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2.6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246,489,971.26元。

  2、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万元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38,072.09万元,为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6,623.74万元的103.95%,超过30%。公司利润分配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四、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政策风险

  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发展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国家和省、市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来水水质和污水排放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家可能随之提高相关质量标准,使公司面临产业技术升级的风险。

  天然气行业作为清洁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扶持产业,其气源供应、管道建设、市场销售、定价机制等均对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若国家产业政策发生调整,将对行业发展产生显著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二)市场风险

  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环保水处理行业的地方垄断性较强,存在规模小、产权结构较为单一的特点。各地的污水处理及自来水厂基本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及运营,形成了区域性垄断市场。因此,公司在异地开展环保水处理等相关业务时,较容易受到当地污水处理及自来水供应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管制较严的限制,进而影响公司未来的战略布局。另一方面,近年来环保水处理市场的竞争格局正在发生着较为深刻的变化,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实力较强的企业已经实施了跨区域经营的发展战略。环保水处理行业的上市公司也纷纷借助资本运作,快速发展各自的业务。随着行业宏观政策的进一步优化,可能会进一步激发环保水处理行业的投资热潮,致使市场竞争主体增多,行业内竞争程度加大。

  (三)业务与经营风险

  1、价格及收费风险

  水务行业属于市政公用行业,涉及工业生产、商业服务和居民生活等各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自来水价格有严格规定。在经营成本大幅上升时,公司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调价申请,经过成本核算和价格听证并取得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价格。因价格调整周期较长,公司存在供水价格难以及时随经营成本提高而进行相应调整的风险。

  污水处理企业的客户多为政府相关部门,污水处理的结算价格和费用支付模式均由双方通过协议和谈判等方式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在结算金额、具体结算流程、争议解决方式等存在分歧,而导致项目回款不及时。因此,公司存在政府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风险。

  2、主要原材料的供应风险

  供水水源水质直接影响自来水质量,与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公司下属各水厂的原水主要取自赣江,水源水质达到国家颁发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水质标准。作为南昌市唯一原水水源,赣江水位的下降将对公司原水供应带来潜在威胁。存在因极端天气、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等,导致原水水质下降,造成自来水质量不达标的风险。

  公司燃气业务目前已形成双气源供气,但在管道输送模式下,如果西二线供气时间落后预期,或双气源供气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供气中断或不足,则仍可能产生上游气源不足的风险。

  3、能源供应及价格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涉及能源主要是电力。电力供应不足将直接导致公司产能下降,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电力价格的上涨也将增加公司生产成本,对公司的盈利造成一定的影响。

  4、无法持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风险

  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约定,公司现有污水处理厂及环保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期为20-30年。特许经营期届满后,运营商须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因此,公司存在上述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法继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风险。

  (四)业务扩展导致的管理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成功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资产规模将有所扩大,这将在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组织设置、营运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资本运作等方面对公司的管理层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公司经营管理不能适应公司规模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与完善,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管理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水务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慎重、重复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认为项目切实可行,投资回报良好,并为该等项目的实施开展了相应的准备工作。但可行性研究是基于过去、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公司经营及市场环境制定的,项目本身具有建设运营期长、涉及多方合作的行业特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变化而产生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仍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

  此外,由于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如果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来宏观及地区经济形势等发生较大变化,相关项目的经济效益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水平,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截至2020年6月30日,水业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29.42%的股权,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市政控股作为水业集团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42.08%。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仍将保持第一大股东的地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可能凭借其控股地位,影响公司人事、生产和经营管理决策,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对投资者利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发行条款对未转股部分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市场利率水平、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情况较为复杂,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背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3、强制赎回风险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公司行使上述赎回权,赎回价格为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有可能低于投资者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从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4、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来将增加公司营业收入、提升盈利能力,但募投项目达产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本次发行完成当年预计不会产生明显的效益。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5、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或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等原因导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能实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实施导致公司股本摊薄程度扩大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如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在同等规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转股的情况下,公司转股股份数量也将相应增加,将导致公司股本摊薄程度扩大。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在满足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者虽然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是否能够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存续期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批准与授权情况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1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年5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年6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2、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

  发行人已经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20年5月20日取得了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批复》(洪国资字【2020】51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

  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情况

  2020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7号),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方案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8亿元,共计180万手(1,800万张)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0年11月20日至2026年11月19日。

  5、债券利率

  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0.8%、第五年1.5%、第六年2.0%。

  6、付息期限及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0年11月20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1月26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5月26日至2026年11月19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7.1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向网上发行。

  本次可转债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对认购金额不足18亿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之认购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金额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最大包销额为5.40亿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发行对象:(1)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0年11月1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的洪城水业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898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成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 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③ 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或承诺业绩未完成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 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⑥ 修订本规则;

  ⑦ 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2)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3)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媒体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②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④ 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 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⑥ 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80,000.00万元(含180,000.00万元),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需要,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上述项目所需的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进行置换。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9、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0、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本次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级

  东方金诚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并于2020年5月29日出具了《信用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评字【2020】510号),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东方金诚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75,023.00万元,高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五)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承销期: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26日。

  (六)发行费用概算

  ■

  注:上述费用仅为初步测算,以最终实际发生为准。

  (七)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本次发行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1、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2、本次发行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挂牌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八)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持有期的限制。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涛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98号

  电话: 0791-85234708

  传真: 0791-85226672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电话: 021-33388619

  传真: 021-33389700

  保荐代表人: 赵志丹、包建祥

  项目协办人: 叶飞洋

  项目组其他成员: 徐琰、周毅、俞力黎、李想(已离职)

  (三)律师事务所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爱林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四楼

  电话: 0791-86891286

  传真: 0791-86891286

  经办律师 杨爱林、胡海若

  (四)会计师事务所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胡咏华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

  电话: 010-82330558

  传真: 010-82327668

  签字注册会计师: 冯丽娟、涂卫兵、李国平、樊萍(已离职)、梁华

  (五)评级机构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 罗光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西街3号兆泰国际中心C座12层

  电话: 010-62299800

  传真: 010-62299803

  签字评估师 刘贵鹏、李佳怡

  (六)收款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树街支行

  户名: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0200291409200028601

  (七)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电话: 021-68808888

  传真: 021-68804868

  (八)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电话: 021-38874800

  传真: 021-58754185

  

  第三节 发行人主要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948,038,351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水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8,959,5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2%,为公司控股股东;市政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8,341,01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21%;通过全资子公司水业集团、市政投资、公交公司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30,608,7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7%,合计控制公司股本总额的42.08%,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设立至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大信审字【2018】第6-00062号”、“大信审字【2019】第6-00024号”及“大信审字【2020】第6-0002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报告期内财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三)合并范围变动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共37家,子公司情况详见“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组织结构及主要对外投资情况”之“(三)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范围变动情况如下:

  1、2017年合并范围变动的子公司

  公司于2017年12月设立辽宁洪城环保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于2017年7月设立九江市八里湖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于2017年4月设立江西赣江新区绿源水务有限公司(2018年11月更名为赣江新区水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2018年合并范围变动的子公司

  公司于2018年8月设立福建省漳浦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设立景德镇洪城环保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3、2019年合并范围变动的子公司

  公司于2019年3月设立赣江新区洪城德源环保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0%,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于2019年3月与定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定南县洪城绿源管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89%,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于2019年7月设立盖州市洪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于2019年9月注销全资子公司南昌洪城管道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于2019年12月转让二级子公司江西凌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51%的股权,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4、2020年1-6月合并范围变动的子公司

  公司于2020年2月与上海衡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子公司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江西洪城城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62%,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于2020年2月与上海衡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子公司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江西洪城城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62%,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与樟树市供水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樟树市椿潭环保有限公司,洪城环保持股比例为70%,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三、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表

  (一)主要财务指标

  ■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资产-预付款项-存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注:该计算中发行人2020年6月末的预付款项和存货根据之前年度的可比口径进行了调整)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注:该计算中发行人2020年6月末的存货根据之前年度的可比口径进行了调整)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

  (二)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7年度,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合计为3,171.73万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1.58%,主要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当年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对发行人当年经营业绩有一定程度影响。

  2018年度,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合计为1,111.22万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31%,主要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当年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2019年度,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合计为2,517.92万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5.15%,主要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当年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2020年半年度,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合计为2,564.88万元,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7.86%,主要为当期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当期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业绩有一定程度影响。

  

  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分析

  本公司董事会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讨论与分析应结合本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和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揭示的其他财务信息一并阅读。

  本公司管理层结合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作如下分析:

  一、财务状况分析

  (一)资产状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发行人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规模都呈稳步上升的趋势。从资产构成上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流动资产占比分别为27.74%、25.63%、30.35%及29.27%,非流动资产占比分别为72.26%、74.37%、69.65%及70.73%。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较高,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主营业务所处行业为公用事业,其中自来水及燃气业务通常需要持续投入资金进行管网铺设,而环保业务通常需要大量资金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因此发行人资产结构上具有长期资产投资规模较大、资本密集度较高的特点。

  1、流动资产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流动资产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总额分别为234,295.73万元、255,939.00万元、358,992.88万元和382,190.05万元,呈逐步增长的趋势。发行人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及存货(合同资产)构成,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半年度末,上述流动资产合计占各期期末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90.89%、88.79%、90.66%和88.76%。

  (1)货币资金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

  发行人货币资金主要由银行存款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60.64%、55.58%、62.75%及54.67%,为流动资产中占比最高的项目,主要是由于发行人在营收及利润规模不断增长带来现金流入的同时,还运用银行贷款及股权融资来满足日常经营及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2019年末,发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为224,893.13万元,相比于2018年末银行存款余额增加了82,906.19万元,同比增长58.39%,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于2019年11月完成非公开股票发行,收到募集资金净额86,640.73万元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金额分别为31.05万元、23,495.41万元、1,763.46万元和2,236.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2)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总体情况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占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21.60%、24.65%、18.00%及11.28%,占比略有波动。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由工程款及污水处理费构成。

  2018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原值较2017年末增加15,889.24万元,主要原因是:①新设子公司辽宁洪城当期期末应收营口市财政局污水处理费增加1,661.65万元;②洪城环保下属各污水处理厂当期期末应收污水处理费增加5,117.61万元;③工程公司及其安装分公司当期因建设新建县工业三路、鄱阳湖生态小镇、轨道4号线龙岗大道站给水管线迁改等工程项目,导致期末应收工程款合计增加7,326.39万元。

  2019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原值较2018年末增加7,376.22万元,主要原因是当年洪城环保下属各污水处理厂部分提标扩容改造项目已完工进入收费阶段,污水处理规模和单位收费价格均有所上升,因此当年末应收污水处理费相比2018年增加4,537.57万元。

  2020年半年度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原值较2019年末减少27,900.64万元,主要原因是当期发行人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期末有部分应收工程款计入合同资产科目核算。

  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分类如下:

  ■

  ①2020年半年度末(未经审计)和2019年末(经审计)的按单项评估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位:万元

  ■

  ②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I、2019年末和2020年一季度末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公司于2019年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因此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具体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下转A4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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