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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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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62        证券简称:五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0-081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召开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原确定的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1人调整为11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62.88万股调整为323.4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323.30万股调整为283.90万股,预留39.58万股不变,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田泽云先生、赵刚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0年11月18日为授予日,向113名激励对象授予283.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36元/股。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田泽云先生和赵刚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62        证券简称:五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0-082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以现场方式在湖北省荆州市深圳大道5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发出了召开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3名激励对象离职及2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11月18日为授予日,向113名激励对象授予283.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36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62        证券简称:五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0-083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并于2020年10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并于2020年10月16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0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确定的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离职及2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1人调整为11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62.88万股调整为323.4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323.30万股调整为283.90万股,预留39.58万股不变,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进行的,调整事项合法、有效,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62        证券简称:五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0-084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0年11月18日为授予日,向113名激励对象授予283.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36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权益种类: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36元/股。

  4、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3人,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优秀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23.4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4,192万股的1.34%。其中首次授予283.9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7.76%,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7%;预留39.58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2.24%,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6%。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7、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8、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1)首次授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2)预留授予

  ①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 一致;

  ②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9、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和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评价表

  ■

  当期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并于2020年10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并于2020年10月16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0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确定的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离职及2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1人调整为11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62.88万股调整为323.4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323.30万股调整为283.90万股,预留39.58万股不变,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11月18日

  2、授予价格:11.36元/股

  3、授予数量:283.90万股

  4、授予人数:113人

  5、授予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7、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

  8、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8日,经测算,2020-2024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分摊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较小。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管理团队及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率,进而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成本增加。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实,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

  1、公司董事会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8日,并同意向113名激励对象授予283.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36元/股。

  十、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3名激励对象离职及2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11月18日为授予日,向113名激励对象授予283.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36元/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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