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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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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编号:2020-067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获得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45,639,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5,639,0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390,000.00元、保全担保费195,57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19年10月29日,因该案件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10,748.73万元(其中美元账户以1:7.0752的汇率计算)(详见公告:2019-078),公司已于2019年年度报告中对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10,754.76万元。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情况的公告》(详见公告:2020-010),因违规借款,债权人张瑞春上诉,要求自然人骆善有偿还借款本金15,900万元,同时将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要求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要求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志民、丁尔民、丁军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已于2020年9月18日进行一审开庭审理,截止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黑01民初1645号),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

  1、骆善有、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瑞春偿还借款本金145,639,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5,639,0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骆善有、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瑞春支付律师费390,000.00元;

  3、骆善有、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瑞春支付保全担保费195,570.00元;

  4、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军民、丁尔民、丁志民对上述判项一至三中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驳回张瑞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不服,决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9年10月29日,因该案件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10,748.73万元(其中美元账户以1:7.0752的汇率计算)(详见公告:2019-078),公司已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对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10,754.76万元。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诉讼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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