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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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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188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异议复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皖执复140号,驳回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执异96号执行裁定。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取决于亿阳集团主债务清偿情况,暂时无法确定。

  一、诉讼情况概述:

  1、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地恒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2017)皖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51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公司对亿阳集团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华地恒基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公司已收到安徽省高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皖执25号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皖01执235号,华地恒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资产。

  3、公司就本案向合肥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变更执行通知书第二项内容,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裁定终结本次对公司执行程序,并已收到合肥市中院(2020)皖01执异96号执行裁定,公司作为异议人主张亿阳集团破产重整并非不能清偿,不得对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理由成立,变更合肥市中院已作出的(2020)皖01执235号执行通知书,删除其中涉及公司部分。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0月13日、2020年1月14日、6月16日和9月2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9、临2020-014、临2020-129和临2020-157)。

  复议申请人华地恒基不服合肥市中院(2020)皖01执异96号执行裁定,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复议。

  二、本次执行裁定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皖执复140号,驳回华地恒基的复议申请,维持合肥市中院(2020)皖01执异9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特别说明:

  1、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取决于亿阳集团主债务清偿情况,暂时无法确定。

  2、公司资产最终是否会被强制执行,将视亿阳集团重整结果而定。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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