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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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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0-052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TAN CHOON LIM(陈春霖)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7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1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6、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103号德赛西威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39,014,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8209%。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27,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727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514,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936%。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233,0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60%。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使用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014,9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233,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2021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014,9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233,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2021年度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014,9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233,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提取铺底流动资金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014,9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233,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2577/FY/2020-461

  致: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2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7日下午14:50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103号德赛西威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TAN CHOON LIM(陈春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0年11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439,014,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9.8209%。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0年11月11日15:00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427,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7.727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11,514,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093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相符。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014,9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233,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014,9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233,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014,9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233,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提取铺底流动资金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014,9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233,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许成富

  负责人:

  马卓檀程静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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