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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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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0-116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会议没有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万锋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0年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9:15-15:00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交易所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智界2号楼15层夹层会议室三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3,670,4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1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3,670,4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1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670,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670,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30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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